重點說明 :
一、依勞基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要依任職期間對員工做預告 :
(一)三個月以上~一年,10天前預告。
(二)一年~三年,20天前預告。
(三)三年以上,30天前預告。
預告期的目的,是因為工作是勞工維持經濟收入的重要來源,因此若公司依法資遣勞工,要事先告訴勞工,讓勞工有心理準備,而且可以先趕快去找下一個工作,避免收入中斷影響生計。
二、預告期的計算方式:
假設預告期是10天,今天公司通知,要從明天開始算第一天,然後「依曆連續計算」,不管中間碰到休息日或例假日,連續計算10天。
這裡的爭議點,是勞動部說,是依曆計算到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這樣是有問題的,如果依曆計算到最後一天,剛好是休息日或例假日,難道是要再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嗎?
若是照我們正常的理解,算到第10天,不管那一天是休息日或例假日,契約終止日就是那一天,薪水要給到那一天,但最後工作日不是那一天。
三、預告期工資
如果雇主要資遣一個員工,而且不想再看到這位員工,希望他立刻消失,這在勞基法第16條第三項也早就有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假設預告期10天,本來員工應該是10天後離職,但是老闆希望員工馬上消失,這也可以,不過這10天的錢還是要付,這就是「預告期工資」,也就是不管怎樣,薪水都要付到那一天。
*10天後離職:上班上到10天後,薪水付到10天後,一週有2天謀職假,沒有另外的預告期工資。
*立刻離職:立刻不用上班,老闆要多給10天的預告工資,因為已經終止契約,且已付預告期工資,所以沒有謀職假。
四、預告期工資給法
勞動部說:「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ㄧ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這裡要解釋一下,「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沒變形每日8小時,沒有加班的狀況,舉例月薪3萬元,平均一天就是1千元,10天預告期就是1萬元。
但是「平均工資」是包含所有的「工資」項目,而加班費屬於工資,用6個月來平均計算。所以假設月薪3萬,但之前6個月每個月都有加班,假設平均每個月加班費6000元,所以平均工資一個月是3萬6千元,一天就是1200元。
勞動部說,有兩個方式,擇優計算,一個是以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除以30所得的金額,另一個則是以近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計算。
不過,第一種算法,很顯然把加班費或其他工資項目排除,這點是有疑慮的。
五、資遣預告期與資遣通報算法不一樣
「資遣預告」,指的是雇主對勞工要預告,這是勞基法課以雇主的法定義務。
「資遣通報」,指的是雇主要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不管員工到職幾天,除非特殊狀況,都要10天前通知政府機構。
兩者的日期算法剛好顛倒:
(一)資遣預告是通知後隔日起算的。
(二)資遣通報的10日是從離職生效日倒回來算的。
(三)到職三個月內仍然要10天前通報。
文章出處:HR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