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歲吳姓少年母親是越南籍新住民,因十九歲李姓男子多次在網路上嘲笑他母親是「花錢買來的」,兩度約對方談判,憤持改造手槍對空連開九槍,怒嗆「別再罵我媽」。警方獲報攔截吳和五名助勢友人,依槍砲、聚眾鬥毆等罪嫌移送,新北地院少年法庭裁定吳收容。
●怎麼可以罵人家媽媽
看到這個新聞,小編第一個想法是想到義憤傷害罪。
刑法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吳姓少年是沒辦法適用這個條文的,因為義憤傷害罪需要 #當場激於義憤 ,一定要是當場受到不義的行為進而起意傷害,才會符合本條的要件,而吳姓少年是已經被罵了過一段時間之後才找人出來談判,不算是當場。
●但是少年未滿18歲,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第 18 條第2項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十七歲的吳姓少年,涉犯槍砲、聚眾鬥毆等罪。因為還沒成年,所以他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14 歲以上 18 歲未滿的人觸犯刑罰法律行為究應依 #保護事件程序 或 #刑事處分之程序?是由少年法庭為實質審核而決定。
因為刑法規定 14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人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但對此年齡層 之人為監獄之教化或留下犯罪之前科紀錄,於其將來的身心發展均有不利之影響,所以我國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此年齡層的人如有犯罪行為,先不予刑罰的處分,而代之以保護處分措施來矯正其偏差行為,但如果符合少事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應以刑事處分或認刑事處分較適宜,少年法庭即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於檢察官。
少事法第27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多元社會,應該彼此尊重。
吳姓少年使用暴力跟持有改造手槍是不對的,但是被嘲笑母親是「花錢買來的」這種事情也讓人覺得很惡劣。
台灣是一個有許多新住民的社會,但是像這則新聞的歧視新住民與其後代的事情還是有很多。新住民不僅要適應新環境還要遭受各種歧視,種種壓力都壓的他們喘不過氣,期盼社會風氣能慢慢進步,給他們一個更友善的環境,不管來自哪個國家,我們都是一家人。
文章來源:生活法律便利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