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8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先打卡,再加班」、填寫「因私人關係滯留」,真的能免責嗎?

這大概是許多企業常態,甚至是(惡性的)企業文化了,不過如同本會先前分享的新聞(連結: https://bit.ly/2AVXd7w ),縱使勞工是「自願加班」,雇主都難以免去給付加班費之責任,遑論勞工實際上真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而被要求加班!!

 

🔷「先打卡,再加班」、填寫「因私人關係滯留」,真的能免責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1年04月06日(81)台勞動二字第09906號書函:「二、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 計給工資。」。

 

基本上,勞工倘於工作時間外,仍繼續滯留公司,為避免勞工「自主加班」,故雇主理應查核🔺勞工滯留原因🔺,這才是完整的加班申請制度 與流程,也才能因此作為免責。

 

然而,如新聞中濫用制度,並要求勞工「先打卡,再加班」或填寫「因私人關係滯留」,時有所聞;然而,倘勞工未來就此提出爭執,縱公司雖有加班申請制,但勞工卻總是沒申請加班,而總是因為🆖「因私人關係」滯留公司,則未免太不合理,故該制度之正當性、可信度容有質疑之處,法院依然會檢視相關事證、人證,法官可不是笨蛋喔!!

 

man standing infront of miter saw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41 號行政判決:

「鑒於該聲明書係基於 #勞雇關係 不對等地位而為,是否出於勞工個人自主意志,未可得知,原告倘欲抗辯 #出勤紀錄 所載出勤時間 勞工並未提供勞務而非屬工作時間,自當提具相關具體事證以資證明勞工確無提供勞務之事實,🔺不得僅以勞工係因私人因素自行留置於工作場所🔺、🔺未提出加班申請等為由🔺,空言否認出勤紀錄所載時間並非勞工實際出勤工作之時間」(判決鏈結: https://bit.ly/3eP3wbQ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勞訴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另🔺證人劉大瑜證稱🔺:工作期間每天加班,都要到晚上8、9點才下班;星期六上午有都上班,是8時至12點;公司會要求先打卡下班,再加班等語。則被告提出之考勤卡所顯示原告每日加班平均不到1小時之情形,顯與事實不符。」(判決鏈結: https://bit.ly/2NJ4Von )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只能 #補休 嗎?

按《勞基法》第32-1條,補休係依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後,才能依加班時數1比1進行補休。

 

man wearing blue hard hat

 

承上,雇主無權利🆖要求勞工只能申請 #補休,而勞工也不能🆖指定「一定要」某日進行補休,🔺蓋補休需要雙方皆同意才可以進行🔺,所以如果雇主對於勞工安排補休期日仍具有准駁權;反之,雇主也無權🆖替勞工直接安排補休。
倘勞資雙方最後未於補休期日未達成共識,則最終雇主仍應依法發給勞工加班費

 

📣「加班費為原則,補休為例外」
因此按新聞內容件稱「都會讓他們補休」,實則已有違法之虞。

 

相關新聞:員工爆料台銀要求先打卡再加班 勞動局已介入調查

 

文章出處: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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