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圖文由 曹新南 授權轉載
這是個悲傷的故事,勞工因心臟病猝死,家屬申請職業病死亡給付,勞保局核定是職業病死亡通過。
這應該是不幸中比較好的結果了,很多案件是勞工本人或家屬申請職業災害給付,結果勞保局不通過,勞工跟勞保局打官司又輸。
但是這個案子,是雇主跑出來跟勞保局打官司。
雇主認為,如果被認定是職業病,那就會有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與相關的賠償責任。
雇主不承認是職業病,就是家屬和雇主打民事訴訟。
所以雇主說,若勞保局判定是職業病,會影響到民事法院的審判,因此跟勞保局打官司,要求勞保局撤銷職業病給付。
也就是說,雇主不想負擔勞基法的雇主補償責任,還打官司要求勞保局不要理賠給勞工家屬職業病死亡給付。
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56 號判決 雇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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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還不服,又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還是裁定上訴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1185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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