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8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資遣應注意流程與事項,兼論「資遣通報」應行注意事項?

有關「資遣程序」的簡單整理,如果時常關注本會文章,應該不會出現太大問題;但終止契約無論如何,都極易衍生勞資爭議,因此請各位夥伴務必注意相關法律規範喔!!

 

資遣員工的時候,應注意的流程:

1.確認非屬於禁止終止契約期間

2.符合法定(正當)事由要件,即《勞基法》第11條各款

3.遵循最後手段原則,善盡「#安置」與「改善」義務

4.依勞基法第16條,提早預告勞方

5.進行資遣通報

6.依勞基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

7.結算勞工「#特別休假工資」、「離職當月工資」

 

其實只要常常看本會網站文章,應該不會出現大問題,但實務仍常常有雇主忘了進行資遣通報!!或者將資遣通報跟預告期間搞混!!

 

資遣通報係規範於就業服務法第33條,該條文明是員工被資遣、離職之十日前,應列冊向主管機關通報,而以下整理、提供資遣通報較常見問題: 

1.資遣通報期間與預告期間,兩者並指同一件事情!!

2.承上,只要是資遣,就必須進行通報,無論勞工年資多寡(行政院勞工委員94年10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194號)。

3.到職日過短,無法於10日前通報者,得採就服法第33條但書,於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補行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1月07日勞職業字第0970087602號函參照),但仍建議應提早進行通報作業(可短於10日)。

4.資遣通報的起算日,是從離職生效日起算,即勞工離職「」一天起算往前推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2月21日勞職業字第 1010503133 號函

5.資遣通報期間應依曆計算,例、休日與國定假日毋庸排除,且通報日若遇上例、休日與國定假日,則自動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2月21日勞職業字第 1010503133 號函

 

資遣通報與預告期間,實際舉例如下: 

勞工年資已滿1年,資方預計於110年1月9日終止勞動契約。

1.預告期間(離職之日「」一日起算;或預告之日「」一日起算): 

自1月9日回推10日,且起算日不計入,故應於12月30日預告終止資遣。

 

2.資遣通報(離職之日「」一日起算):

自離職生效日(即契約終止日次日)1月10日起算,故應於1月1日進行通報;但1月1日(五)為元旦,且後續為1月2日(六)與1月3日(日),故可遞延至1月4日進行通報。

 

文章出處: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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