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2

【曹新南專欄】1例1休的目的在真正落實週休二日!

最近看到很多朋友在提,自己的工作是每天8小時或10小時,月休8天或6天,但卻沒有加班費。經過一番了解後,發現有些雇主其實對勞基法的工時制度真的不熟,或是不在意,總說自己沒違法。

 

而勞工的困境,是當雇主堅持沒違法,一方面不確定是不是真的,二方面是擔心一提就撕破臉,工作不保;而另外再找好像也差不多,就只好先待著。

 

當然,因為各行各業都不相同,勞基法在制定時,要考慮整體性與包容性,就相對的比較複雜,導致許多雇主與勞工都不是很清楚。

 

這裡我們先提正常狀況,無論如何,每7天就是要有1個休息日與1個例假日,每週正常工作的40小時,只能在5天裡面去安排。要留意的是,休息日與例假日不限於週六或週日,可以在任何一天,例如很多市場固定休週一,它們的例假日就是星期一。

 

『曹新南專欄』1例1休的目的在真正落實週休二日-HR

 

大家可以看這個圖,在2016年底1例1休修法公布實施之前,這三個班表都合法,雇主也不用支付加班費。前後的差異在哪,或許我們可以先從工時與休假的法條沿革來理解。

 

#工時與休假法條對照

 

(一)民國73年 勞基法制定公告實施

 

第30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沒變形、不加班狀況下,每7天有6天要工作,每天工作8小時,1天放假。

 

(二)民國89年 修正第30條,改為雙週84小時,民國90年實施

 

第30條第1項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

第36條 不變,每7天要有1天例假。

 

>其他部分沒異動,但是把總工時縮短,從單週48小時,縮為雙週84小時。

 

這裡變化就多了,因為兩週一口氣少了12小時,但採用雙週為單位,一週42小時該怎麼上?

所以有所謂的大禮拜小禮拜,大禮拜週六放假,小禮拜週六要上半天班。

或是每個月有一週的週六要上8小時班。

另就是還有公司直接週休二日,但這樣等於每兩週員工還欠公司4小時,所以就把國定假日挪移過來,有幾個國定假日沒放假,因為要來補每兩週的4小時等等。

 

(三) 民國104年 修正第30條,改為每週40小時,民國105年實施

 

第30條第1項 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

第36條 不變,每7天要有1天例假。

 

>第36條仍然沒變動,總工時再縮減,由雙週84小時縮為每週40工時。

當時的修法理由是:「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

 

也就是說,當時大家想得很簡單,認為每天工作8小時,一週正常工時是40小時,自然而然就是5個工作天,自然而然就是週休二日了。

 

真的想得太簡單了,因為勞基法第36條沒有變,還是每7天要有1天例假,所以,其他6天都可以工作,因此,就還是有很多公司,把40小時分配到6天裡去,再加上很多公司宣稱責任制、不給加班費等等,導致很多勞工其實只有每7天休假1天,月休4天很正常。

 

(四)民國105年 1例1休修法,民國105年12月23日實施

 

第30條第1項 沒變,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

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1例1休的每日與每週工時不變,但是把7天之中,因為工時縮短而產生的這一天,明確定義為休息日。原本曾有討論直接週休2例假,但考量到企業仍有營運的需求,直接二例假限制太多,因此修法為1例1休,例假日在正常狀況下不允許加班,休息日可以加班,不過要多付一些加班費。

 

有關休息日的演變,也可以參考這一篇的說明:

休息、休息日傻傻分不清?

 

#將週休二日正式法制化,就是1例1休修法最重要的精神。

 

每7天中,正常工作時間只能安排在5個正常工作日,把週休二日正式法制化,就算5天裡正常工時不到40小時,只要動用到第六天休息日,那一天就要給予休息日的加班費。

 

但是,1例1休修法後,仍有許多朋友不是很清楚修法前後的差異,只知道有休息日,休息日的加班費比較高。

 

而許多雇主,仍會宣稱它們是排班制的,不適用1例1休制度,甚至有宣稱不適用勞基法的,這些都是勞資雙方對法令不夠理解所導致。

 

在此,必須強調的是,現在不適用勞基法的行職業非常少,絕大多數都適用勞基法,也都有一例一休的適用。即使是變形工時,只是在一定範圍內去調整每日工時或是休假期間,該有的休息天數是絕對不能少的。

 

只有勞基法第84-1條,也就是俗稱的責任制,必需要勞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時與休假。換言之,幾乎各行各業都適用勞基法,只是可能會因應產業或職業特性有所調整。

 

變形工時的部分比較複雜,容後再談,至少大家要先清楚正常沒變形的狀態是如何,才能有所依循。相關說明可以參考此篇: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工時制度白話版​ 

 

 

文章出處: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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