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5

【徐熊均專欄】掛羊頭賣狗肉,實際工作和面試談的內容不符,可以告公司詐欺罪嗎?

相信很多勞工都碰過,原本以為找到自己內心想往的工作,錄取後卻不是自己想像的工作內容,面試時公司明明告知勞工是行政工作,網站也是說明要找行政櫃台,究竟這樣調動合理嗎?

是否有徵才廣告不實或是詐欺罪的嫌疑呢?

 

 

 

可以告詐欺罪嗎?公司該如何回應?

刑法第339條的構成要件:
 基於欺騙的意圖故意傳達錯誤資訊
 使人陷於錯誤
 因詐術處分財產
 產生財產上的損害

 

從刑法來看第一點和第二點來說,確實有使人陷於錯誤或是傳達錯誤的訊息,但公司人資可以表示依據勞基法第10-1條第一項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來調動勞工工作,第三點來說勞工必須證明公司用怎樣的詐術,實務上舉證難度較高,第四點產生財產上的損害,假設面試時說四萬到職後變三萬,這部分本身來說有就業服務法徵才廣告不實來規範,因此這就是為什麼沒有人會告公司詐欺的原因。

 

徵才廣告不實該如何認定?罰則是什麼呢?

公司刊登人力網站內容和一般客觀事實不符,進而導致一般勞工前往應徵或是受雇用,都有可能會被認定是違法的不實廣告。

整理了最簡單分辨方法有以下三種:

一、人力銀行網站標示得徵才廣告對勞工有誤導

二、人力銀行網站標示工作之內容足以誤導多數人

三、讓勞工對於薪資或是工作地點等事項有誤導之可能

 

簡單來說,不實徵才廣告,指的是的是和雇主刊登廣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造成勞工判斷及決定有出現錯誤的判斷,且廣告違反求才者的真意,都有可能會被認定是不實徵才廣告。
 

罰則如下: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雇主違反時,同樣可裁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到職後又改變職務可以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之規定,勞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約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假方式、工作地點、工資與計算方式,以及員工福利項目等等,假設要調動職務或變更工作內容,則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假設符合上述要件,勞工應配合調動,若是不符合上述規範,勞工可以拒絕接受,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最後還是建議勞工,勞資雙方本來就不對等,不要隨便亂告刑事,因為成案機率太低,雖然勞工還是比較偏向被動的一方,只能選擇老子不幹了,其實還是可以選擇先釋出善意與公司或是主管討論,或是到勞工局申請調解,畢竟和氣生財,才會高雄發大財。

 

 

文/徐熊均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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