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7

【生活法律便利貼】不要隨意公布他人個資,有罪可罰

●故事是這樣的

新北一名王姓女子因狗毛問題與鄰居爭吵,前年底在臉書公布對方姓名、職業和工作地點,還說「存心找碴」等語,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新北地院審理後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王姓女子在網路上散布足以詆毀告訴人聲譽之事,復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頁辱罵告訴人,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觀念,甚至張貼侵害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張貼照片及姓名、職業、學歷、專長、任職單位、聯絡網址等得識別之資料),侵害其隱私權。

 

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而王姓女子的言論,係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法益相同,且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而為評價,顯係基於 #單一犯意接續 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 #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3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 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斷。

 

新聞出處:https://pse.is/TEDGT

參考判決:https://bit.ly/3gVK6T0

 

 

 

圖文來源:生活法律便利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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