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6

【生活法律便利貼】勞工懷孕被歧視,我請安胎假不行嗎?

●事情是這樣的

廣達電腦公司日前一名女員工懷孕,因安胎2個月,加上產假共請假5個月,當年考績被打丙等,主管還要她填「績效改善評核表」,她以沒有表現差需要改善為由拒絕簽署,人資開嗆「你去告!」,女員工淚訴「根本歧視孕婦」,勞動局經調查廣達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依法開罰。

 

這樣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以本案來說,該員工2019年懷孕7個月時,疑因子宮收縮破水,被醫生診斷要求進行安胎,於是在同年6月間向公司請假3個多月住院安胎,接著生產假1個半月,共約5個月。

 

應該屬於第15條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並且依照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安胎休養,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圖文來源:生活法律便利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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