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狀況:
一是過年前 1/23 已經先放假了,但是在 2/15補班日前離職,這樣要不要還公司一天? 雇主可否扣一天薪資?
官方的解釋是不用,因為若是已經完成合法程序調整,則1/23就是休息日,2/15就是正常上班日,所以雇主不得以此扣薪。這部分認同。
二是員工2月才到職,所以1/23沒有放到,那麼2/15是否要上班呢?
官方的解釋是認為2/15還是正常上班日,所以勞工要正常出勤,且無加班費產生。
這裡我存疑的地方,是假設勞工2月報到上班前,雇主並未告知勞工班表狀況,或勞工未同意的狀況下,這樣的說法是否仍成立?
摘:
2.經合法調換後,應按班表出勤工作,無須補服勞務。
勞動基準法無補服勞務之規定,既已排定班表,即按班表出勤,期間無論請特休、事病假、終止勞動契約或新人到職,皆無關乎補時數之情況。故勞工於1月23日有補假,但預計2月15日補班前離職,無須還雇主1天工作時間,雇主亦不得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抵扣或逕扣1日薪資;
反之若有新進員工,則2月15日仍應上班,無法請領該日之加班費用。
文/曹新南
文章來源:HR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