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6

【生活法律便利貼】小心成為賭博罪的共同正犯

●事情是這樣的

許多網路公司承攬國外賭博網站維運工作,以低門檻、高獎金、自由接案、工作環境像國外大企業等優渥條件,在台招募線上社群客服、軟體工程師、網頁設計師等員工,求職者起初不察,但實際工作後才發現與賭博網站有關。

 

我只是負責維護系統,也有犯法嗎?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所謂 #正共犯 的概念:

 #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所謂共同正犯,指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須 #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自無分別何部分孰為下手人之必要;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二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五五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O號、三十二年上字第一九O五號、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判例要旨、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教唆犯:教唆犯是共犯。指慫恿他人實行犯罪,但自己不真正行動。

 

 幫助犯:幫助犯也是共犯。指協助他人實行犯罪,但不是參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

 

●實務見解認為,就算只是維護賭博網站,沒有實際對賭,只要知道自己是在維護賭博網站,皆成立共同正犯。

●如果不知道該網站是非法的賭博網站,就不會構成賭博罪。

 

例如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288號(https://bit.ly/3goCF6b)

 

被告則負責「大潤泰娛樂城」#美編工作,然任何對外開放之網站均有可能設計客服程式,亦會進行一定之美編設計,並 #不限於非法之賭博網站,且因合法之遊戲或博奕網站甚多,若未實際研究或操作該網站之兌換金錢功能,從外觀上根本不知是否為非法之賭博網站,故被告縱有設計「客服」程式,就「大潤泰娛樂城」進行美編工作,亦難逕行認定其等均知「大潤泰娛樂城」係可以點數兌換金錢之違法賭博網站,而仍設計該網站之客服程式或進行該網站之美編工作。因合法之博奕網站甚多,一般民眾所認識之賭博範疇,亦大於賭博罪所欲禁止之賭博,故也不能不問被告是否知悉「大潤泰娛樂城」可供會員將贏得之點數兌換現金,僅以被告認知「大潤泰娛樂城」是具有射倖性之網站,即認其等知悉「大潤泰娛樂城」是非法之賭博網站,而仍設計「大潤泰娛樂城」之程式、網頁或進行美編等工作。自難逕以圖利聚眾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相繩。

 

https://udn.com/news/story/120887/4806604

 

文章來源:生活法律便利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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