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徐熊均專欄】醫療暴力可以告什麼?為什麼不能列為公共危險罪?

近期有部分護理師詢問,為什麼之前新聞說立法委員一致提案,應將醫療暴力列為「刑法公共危險罪」,到後面都沒消沒息呢?

現在就來告訴你,為什麼後來沒有成功列為公共危險罪。

 

 

 

為什麼不能列為是公共危險罪?現行法令有無保護理師的條文呢?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24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簡單說現行本身就有保護理師的相關條文,因此並不需要額外把醫療暴力列為公共危險罪,再者醫療暴力本身已經是公訴罪。

 

護理師遭洗腎病人辱罵護理師可以告什麼?

相關事件:https://bit.ly/3kIEdvt%E2%80%8B

 

公然侮辱罪 (告訴乃論)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只要有對醫護人員辱罵,使醫護人員產生難堪的狀態就可能成立,假設若有暴力行為,還會有可能成立加重公然侮辱。

 

什麼是告訴乃論?什麼是非告訴乃論?賠錢給醫護人員就好啦?沒這麼簡單喔?

依刑法第277條及287條,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簡單說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至於非告訴乃論就是說就算被打的護理師或是醫護相關人員,就算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屬公訴罪,因此只要有動手就屬於普通傷害罪。

 

因此就算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一般狀況來說,受害人就會對刑事傷害告訴為撤撤銷意思表示,但依據民國103年修訂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後,法條明文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毆打玩護理師不是賠錢就結束了!對醫療人員傷害之行為,屬於違反醫療法之公訴罪,無法說被害人說撤告就結束了。

 

若遭病患或病患家屬毆打並阻止醫護人員逃離現場,事後又遭病患和病患家屬恐嚇威脅自身安全又可以告哪些罪名?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病患或病患家屬毆打醫護人員並阻止醫護人員逃離現場,即符合用強暴手段妨害被害人行使逃離現場的權力,則會構成強制罪。

 

傷害罪 (告訴乃論)

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點毫無疑問造成醫護人員受傷,當然就會觸犯傷害罪。

 

恐嚇罪 (非告訴乃論)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可以看到,病患只要有對醫護人員有口語威脅導致心生恐懼,即可能構成恐嚇罪。

 

結論

若遭遇相關病患或家屬暴力、辱罵、恐嚇、限制行動,除了蒐證之外一定要報警,這樣警察就會依醫療法及刑法相關規定當場把對方帶走上銬,至於告訴乃論就由醫護人員自行決定,而非告訴乃論的部分就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所以各位偉大的護理人員,下次遭遇不理性病患及家屬對妳造成任何傷害,知道要怎麼告了嗎?

 

文/徐熊均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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