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9

【徐熊均專欄】護理師拒「吃飯潛規則」院方高層說吃飯是工作職責範圍

事情經過

四川成都1名21歲女護士日前指控自己遭成都醫大醫院解雇,原因是曾拒絕高層邀約吃飯,理師指稱試用其未滿1個月突然要求她離職。

 

對話記錄顯示,對方曾主動邀她吃飯,該名護理師以「與朋友有約」為由婉拒,但對方仍堅持要她找朋友一起去,院方目前說法是發現其能力不行,學習太慢,才會提前開除,並說明請員工吃飯是主管工作職責範圍,屬於部門聚餐,而且告知該名護理師「做事學習可以慢,但是一定要領會領導並聽從領導的指示去做。」

 

主管請吃飯一定要去?若是公司強制參加要給加班費?

只要是任何在正常工時以外的活動,除非是讓勞工選擇自由參加,否則只要是雇主要求參加,都要計算工時。而工時累積超過正常工時,就應計給加班費,否則違法,因此院方說法荒謬可笑,勞工當然有權力不參加。

 

三個月內開除有預告期嗎?有資遣費嗎?

首先現行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之規定,因此三月內沒有預告期,但三個月內仍然有資遣費的,只要受公司雇用即使雙方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間一樣受勞基法保障,所以並沒有試用期不適用勞基法這回事,其權利和「正職員工」並無不同之處。

 

不用給資遣費就可以開除勞工的情形又有哪些?

 

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所以試用期勞工若有勞基法第12條所列之情形,公司不僅不需要給付資遣費,也不需要給預告終止勞資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試用期一樣要有勞健保一樣要有加班費

很多公司主管或是老闆都以為在「試用期」的員工,不用付勞健保、不用付加班費,實務上就算是在「試用期」的員工一樣受《勞基法》保障,包含勞健保、基本工資、一例一休,以及婚假、喪假、病假等休假,都必須要和一般勞工一樣,不能有例外,若是有違法情況依勞基法79條會被處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我該如何檢舉?勞工局可以幫我要到資遣費?

一搬來說勞工局接到申訴檢舉,如果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會依法開罰,可是這只限於行政裁罰,勞工局並不會協助勞工向資方要返還勞工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因此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原則上要另外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調解失敗最後必須走法院訴訟追討。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


結論

回歸本案,不論該名護理師是否能力不足,試用期絕對不是可以讓院方可以隨時開除護理師的免死金牌,無論是該名護理師工作能力不足,還是與公司文化不符、工作態度不佳,或是違反工作守則,都因該在試用期間明確告訴護理師。

明明白白的告知考核方式,要達成哪些目標,學習進度該到哪才是合格,每個人都有當新人的時候,最後在這裡希望有看到的公司也好主管也好,每個人都有窮或是菜的時候,多點包容,一定會發現每個人都有獨自的優點只是你不願意去發掘,換了位子往往人腦也會換,願有一天所有人都能體會將心比心。

 

相關新聞/https://bit.ly/31WfZ8g

 

 

文/徐熊均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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