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勞工們都遇過相同的問題,每次到新公司報到,公司都會被要求離職證明,這時候有人會說我雖然是正常程序離開上一家公司,可是我在職的時間很短,因為被主管性騷擾和職場霸凌才離開的,可是我履歷上只做一年我寫兩年或一年半,人資要求我不交離職證明給他,公司會先扣押薪水,這該怎麼辦?
在職時間之侵害
離職證明健保轉出單都會註明在職時間,如果是有像是被主管性騷擾和職場霸凌,這種特殊情況勞工的角度要保障自己的工作權,不得不更改不實之履歷,這時勞工的工作權誰來保障,老實寫第一時間投履歷人資根本連看都不看就會丟垃圾桶了!還會跟你預約面試,除非此人資是一位法師一切都是假的!你眼睛業障重阿。
離職證明書意義與功能
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契約,區分為資方發動、勞方發動,也有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契約的,即使是資遣,也區分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20條等不同狀況,而雇主若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除勞動契約,則不是資遣,就屬於解僱了,離職證明書,一般指的是於勞工離職時,由前雇主所核發,以書面證明勞工離職事由、離職前受雇主僱用期間、工作種類、在該事業單位之職位、工資之情形,因此也可以稱作服務證明書。
離職證明書最常使用的法律用途為,其一、於請領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時,以提出「離職證明書」佐證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例如為:關廠、遷廠、歇業、解散;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第14條第1項各款、第11條但書、第20條)。其二、則是佐證「非自願離職」以作為向雇主請求依法給付資遣費之證據。
如果被記載不利勞工的之事項,如何救濟
如果雇主所註記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有毀損勞工名譽的情形,將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要件,如因此侵害勞工名譽情節重大,導致勞工受有名譽權侵害之痛苦,勞工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精神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您亦可向雇主提示此一可能的法律責任此外
結論
原則上雖然不交離職證明對公司不會有太大影響,但用公司人資角度來說,聘用公司也是要驗證勞工經驗是否為真,可是離職證明幾乎都有註明時間,離職證明書的意義不外乎,只是要證明員工是否擔任過的經歷,解決方案可以簽署承諾函亦或是該員工與原單位的工作交接記錄表,並不一定要離職證明書,現行法令也無明文限制格式,雖然勞動基準法二十六條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可是如果勞工已經先行報到上班,人資單位表示公司規定尚未繳交前薪水會被扣留,這種情形社會上屢見不顯,畢竟證明的方式很多種,希望未來修法強制離職證明書寫格式,以保障勞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