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2

【徐熊均專欄】若遭脅迫發展職場婚外情,該如何自救?

 

案例

珠寶公司老闆出差回到公司發現某員工匆匆忙忙從自己辦公室衝出,且神色慌張立刻奔回辦公室竟然發現老闆娘衣衫不整老闆當場大怒,並和該員工發生扭打,且表示要立刻開除該名員工。

 

 

 

老闆娘不要!不和我那個就開除我算強暴?被告通姦會成立嗎?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 228 條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不會!先看條文,通姦首先要件有二,一為「已婚」,一為「相姦」,只要是已婚夫妻無論是哪一方,只要有通姦行為,配偶均能提告,然而若是被告中的未婚一方,辯稱不知對方已婚,就有可能判決無罪,至於什麼是「相姦」?便是男女雙方的性器官接合,或是有其相關證據,比如體液檢驗、懷孕證明,都能成立罪名,由此可知要成立通姦難度是非常高的,老闆娘利用自身權勢性交者,至少刑責會被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被開除了該如向雇主要回我的工作權呢?如果老闆薪水不給我又該如何?

公司若有非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的情形,單方面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即屬於「違法解雇」,此時勞工只能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勞工勝訴後,就可回去原公司繼續任職。

一般來說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但這只是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因為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喔!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職場的權力不對等難道只能相忍為錢?

亞洲的職場文化下若我們再不正視不對等權力下的「特殊性關係」,而一律採取「隔離」或「隱忍」,所謂「性別工作平等」或「性騷擾防制」並沒有真正落實,遭受侵害的人如果還要繼續求學或工作,可能最後只剩相忍為錢這唯一選擇了,那麼在這權力不對等的職場上,我們還要再讓這種不對等的「隔離」和「隱忍」繼續在我們的生活週遭持續發生下去嗎?

最後如果真的不幸遇到了,絕對不要姑息一定要爭取自己的權益,可報警處理或向勞動部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喔!

 

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s://www.laf.org.tw/

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文/徐熊均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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