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法院對於「勞動部認定熊貓外送員與平台間屬僱傭契約關係之寄見解」買不買單,或許仍在未定之天。
然而,本案件確實可能涉及「勞動事件法」之適用問題(預計民國1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故關於本案「熊貓外送員死亡案件」之爭議處理模式,本文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一)
本件熊貓外送員的家屬,如果提出「職災補償暨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依照「勞動事件法」第2條之定義(應注意的是:判斷本案件是否構成本條定義,悉依原告主張為準,而無須考慮被告抗辯,或法律上究竟有無勞基法適用),暨本法「擴大程序制度適用一次解決勞資爭議暨相關爭議」的立法機能,則上述勞動事件(民事案件)即可本法,並可依本法規定的「勞動調解程序」進行處理。
此一調解程序進行中,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亦得通知「肇事貨運司機、貨運公司」以第三利害關係人身份,參加本件勞動調解程序,俾整起死亡車禍案件之紛爭可一次解決。
(二)
又,關於上述案件的起訴,家屬更亦可以對「肇事貨運司機、貨運公司」一併起訴(普通共同訴訟,但司機、貨運公司與外送平台間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如家屬選擇另行對「肇事貨運司機、貨運公司」提出獨立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待檢察官起訴肇事司機過失致死後),此等民事訴訟如在審理時間上可以配合,亦可以與前述「家屬與平台間之勞動事件」合併進行調解及審理,以利整起死亡車禍案件之紛爭一次解決。
(三)
最後,不論是依照前述(一)或(二)進行的勞動調解,除了處理職災補償、損害賠償金額的和解事宜外,亦可一併處理「肇事貨運司機的刑事責任,家屬同意不予追究,或同意刑事法院宣告緩刑」,甚至亦可一併處理「貨運公司對肇事貨運司機的懲處及民事內部追償、賠償金額分擔問題」。
文/吳俊達律師
文章來源:HR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