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資遣程序」的簡單整理,如果時常關注本會文章,應該不會出現太大問題;但終止契約無論如何,都極易衍生勞資爭議,因此請各位夥伴務必注意相關法律規範喔!!
1.確認非屬於禁止終止契約期間
2.符合法定(正當)事由要件,即《勞基法》第11條各款
3.遵循最後手段原則,善盡「#安置」與「改善」義務
4.依勞基法第16條,提早預告勞方
5.進行資遣通報
6.依勞基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
7.結算勞工「#特別休假工資」、「離職當月工資」
其實只要常常看本會網站文章,應該不會出現大問題,但實務仍常常有雇主忘了進行資遣通報!!或者將資遣通報跟預告期間搞混!!
1.資遣通報期間與預告期間,兩者並非指同一件事情!!
2.承上,只要是資遣,就必須進行通報,無論勞工年資多寡(行政院勞工委員94年10月11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194號)。
3.到職日過短,無法於10日前通報者,得採就服法第33條但書,於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補行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1月07日勞職業字第0970087602號函參照),但仍建議應提早進行通報作業(可短於10日)。
4.資遣通報的起算日,是從離職生效日起算,即勞工離職「後」一天起算往前推1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2月21日勞職業字第 1010503133 號函)
5.資遣通報期間應依曆計算,例、休日與國定假日毋庸排除,且通報日若遇上例、休日與國定假日,則自動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02月21日勞職業字第 1010503133 號函)
勞工年資已滿1年,資方預計於110年1月9日終止勞動契約。
1.預告期間(離職之日「前」一日起算;或預告之日「後」一日起算):
自1月9日回推10日,且起算日不計入,故應於12月30日預告終止資遣。
2.資遣通報(離職之日「後」一日起算):
自離職生效日(即契約終止日次日)1月10日起算,故應於1月1日進行通報;但1月1日(五)為元旦,且後續為1月2日(六)與1月3日(日),故可遞延至1月4日進行通報。
文章出處: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