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9

【曹新南專欄】月休八天可能違法,除非有給加班費!

很多同學去打工,或是剛畢業,到餐飲、服務或零售門市上班,很多都是排班制的,這時老闆會說:「我們月休八天!」

 

若是沒有另外給加班費,月休八天是不夠的!

 

因為勞基法的工作日與休假日是用週來計算的,勞基法第30條規定,每週正常工作時間40小時,每天8小時;另36條規定一週要有1例1休。也就是說,沒有變形的正常狀況下,一週七天就是5個工作天+2個放假天。

 

即使是彈性最大的四週變形工時,多數排班制適用的,也必須是四週28天內,要有4例+4休。但是,一個月可不只28天!

 

 

最簡單的算數就是比較全年休假日數:

 

用月去算,月休8天,一年12個月,所以等於全年96天假日+12天國定假日。

 

用週去算,一週2天,一年52週,全年是104天假日+12天國定假日。

 

所以,若是規定每個月只休8天,一定會少於用週計算給假的方式,一年就少了8天假。

 

另外,還有的老闆說:「我們是排班制的,所以沒有國定假日!」國定假日可以跟其他工作天對調,還是要放,如果連國定假日都沒有,就凹太大了。

 

可以參考這篇:『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文章出處: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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