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巴拿馬文件全面引爆世界各國對境外公司與免稅天堂的抵制與怒火後,在全球追稅的巨浪下,台灣也迅速完成反避稅條款的審議,未來,只要國內企業持有外國公司股權過半或有實質重大影響力,股東會已不能用不分配的決議,遞延國內企業所得的發生;另外,只要境外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外公司也視同國內營利事業,必須依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的課稅規範,盡同樣納稅的義務,這等同宣佈了境外公司國內化的時代正式來臨。仍在使用OBU的台商,未來該何去何從?海外所得的認定是否驟變?面對外部環境與修法的變革,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未來又產生了哪些革命性的影響?哪些合法的作為,將因為法令的修正而成為違法操作?值得台商與OBU進一步瞭解與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