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6

『曹新南專欄』由通勤職災衍生的一些需要釐清的部分

『曹新南專欄』由通勤職災衍生的一些需要釐清的部分-HR

本文由   曹新南   授權轉載

 

因為下班繞路吃鹹粥出車禍的案子,行政法院判決勞保局輸,還是看到有些朋友對判決的不理解,許多HR表示,下班繞路吃鹹粥,若這樣也算職災,等於擴大了雇主的責任,這樣的法官不OK。

其實,這裡把勞保與勞基法的通勤職災搞混了。


有幾個部分要釐清 :
一、#勞保的通勤職災與勞基法的通勤職災不同
(一)勞保部分
上下班途中車禍,若是在適當的時間、路線,且沒有違規,已經確認是勞保的通勤職災。
會影響到的是勞保局以職災來給付,包含職災醫療給付(門診或住院診療補助)、職災傷病給付(不能工作期間的薪資,第4天起投保薪資7成)、職災失能給付(依失能程度給付一定日數)、職災死亡給付等等。
若判定不是職災,還是可以有一般傷病給付,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投保薪資的5成。


(二)勞基法部分
這部分就是雇主的補償責任,包含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補償、失能或死亡補償等等。
若是有投保勞保,勞保的職災給付可以拿來抵充,剩下的部分可以用商業保險,讓雇主的壓力減輕。
職災判定,涉及到所謂的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也就是勞工受傷是與工作確實相關所導致,雇主不管有沒有過失,都有補償責任。若是雇主有過失,另外有賠償責任。

但是,上下班途中,不在雇主的監督管理範圍,也能算是雇主的責任嗎?  
目前,法院的判決尚未統一,有的認為算,有的認為不算,這也要看實際每個個案,與法官採用的立場。

我個人的見解傾向不該算,否則給予雇主的壓力太過沉重,因為雇主真的管不到。
但這裡要強調的是,上下班出車禍,勞保算職災,這是勞保局給不給付的問題,與雇主無關;而勞基法不一定算,這部分就是雇主與勞工之間的關係了。

 

 

二、#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不同
(一)有許多朋友可能也不是很清楚差異,簡單不精確地來說,爭議的雙方,有一方是政府機關的,就是行政法院。
所以例如勞保局不理賠,就是勞工與勞保局的訴訟;或是勞動局裁罰雇主,雇主不服,訴願駁回後,雇主也可以跟勞動局打官司。

這些都是由行政法院來審理。


(二)爭議的雙方,若沒有政府機關,不管是自然人或是法人,都是民事法院審理。不管是個人告個人,或是勞工告雇主、雇主告勞工,都是民事法院審理範圍。當然若屬於刑事案件,另有刑事法庭處理。


三、#勞基法的裁罰與勞雇之間的爭議不同
(一)雇主若是違法了,行政主管機關會裁罰,但是裁罰的罰鍰是進國庫,而不是給勞工個人。
若是雇主不服,可以先提起訴願,這還是在行政機關的範圍,訴願被駁回,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就是行政法院的範圍了。


(二)但是,雇主繳了罰款,跟勞工的爭議如果還沒解決,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只能調解,調解若是不成立,行政機關沒有權力判定誰對誰錯,該賠多少,這個部分就必須要上民事法院來解決爭議了。
很麻煩沒錯,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可以取代司法機關當裁判,可能會更危險。
更:對了,這個是行政法院判決,判勞保局要給付。
如果勞工要主張這也屬於勞基法第59條的職災,要求雇主給付職災補償,而雇主不承認的話,就是另外要去民事法院打官司了。

 

文章出處: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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