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曹新南專欄】加班過勞中風,雇主判賠318萬!

今天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審的時候勞工勝訴,雇主上訴二審,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勞上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https://user107332.pse.is/38ngnp​

 

大概的狀況是,該名勞工發生中風,發病前6個月之加班時數,分別為95小時多、123小時多、78小時、86小時多、114小時多、137小時多,尤其是發病前,工作28日一共加班117小時,總工作時間達304小時,符合「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指引定義」的長期工作過重,也就是過勞。

 

而且導致工作能力減損,所以向雇主請求:

醫療費用16,140元、職業災害補償工資1,500,672元、賠償看護費用286,000元、勞動能力減損3,221,192元、精神慰撫金500,000元,共計5,524,004元。

因為雇主已給付慰問金、薪資、代墊勞健保費用共1,079,858元,另外已向勞保局領取失能給付、傷病給付共計1,259,180元。

扣除之後,雇主還要給勞工3,184,966元。

 

雇主上訴,主張:

(一)勞工到職前,就有左腎結石症狀,而且他平日有抽菸、飲用含糖飲料之習慣,所以發生職業傷害,勞工自己也有一半的責任。

(二)雇主認為「全勤獎金」、「過夜津貼」、「加班費」都不算工資,所以勞工的平均工資沒那麼高。

(三精神慰撫金50萬也太高了,應該酌減為20萬元。

法院則是逐條檢視,逐一說明,最後判雇主敗訴。

 

 

這個案例提到好幾個勞動法的概念,值得了解。包含了:

(一)長期超時加班,導致中風,符合過勞標準,屬於職業災害。

應該這麼說,過勞的認定標準是非常嚴格的,必須要加班加到身體產生病變,而且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因素,才能被認定為過勞。

這個部分,勞動部有一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https://user107332.pse.is/39tq6j​

 

(二)員工如果自己有病,還是要看有無相關

過勞的成因很多,有可能真的是本來有疾病,但也可能是因為長期加班導致病情加重,所以需要專業評估。

但無論如何,發病前六個月與發病前一個月的超時工作,一定是正相關。

 

(三)勞工遭遇職災,雇主除了依勞基法第59條補償,另有賠償責任。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簡單說,當勞工發生職災,即使雇主無過失,還是有勞基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

若雇主有過失,則除了「補償責任」,還另外有「賠償責任」。

這個案子,勞工長期加班,很難證明雇主無過失,所以雇主要負賠償責任。

 

(四)雇主的補償與賠償責任,可以扣掉勞保局的傷病給付、失能給付。

勞基法第59條與第60條分別有規定,所以從勞保局領到的給付,可以抵充雇主應該要付的部分,所以總金額是552萬,抵充掉後雇主還要賠勞工318萬。

這也是為何我們一再強調,即使員工人數不到五人,還是建議雇主要幫勞工投保勞保,如果沒有勞保的話,這些費用全部都要由雇主負擔。

 

(五)「全勤獎金」、「過夜津貼」、「加班費」通通都是工資

工資是計算加班費、請假、投保、退休金、職災補償的重要基礎,所以哪些項目算是工資很重要,對雇主而言,被認定為工資的當然越少越好。

不過法院在審理時,會依每一項的實質內容來檢視是否算是工資。

目前的通說是,工資的認定主要以「勞務的對價」為判斷基準,若無法判斷,再輔以「經常性給予」這個標準來看,這個經常性,指的是「制度上的經常」,所以不是雇主說不是就不是。

 

(六)精神慰撫金有沒有標準?

法院說,要「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

這個案子,法院直接列出勞工學經歷、年齡、剩餘可工作年數、失能減損情形,再比對雇主資本總額為2,900萬元,名下有7部汽車等等,兩相對照後,認為50萬合理。

 

小結:

勞資之間的爭議,勞工局屬於行政機關,是可以協助進行調解,但若雙方沒共識,最終還是要到法院,因此法院如何裁判,影響很大。

 

通常碰到職災的案件,若是雇主連勞保都沒有,補償與賠償的金額都會很高,這種時候雇主有可能會先否認僱傭關係,從根本上就不想賠。

 

若是僱傭關係賴不掉,可能會辯稱那不是職災、或是勞工也有責任、或是設法減少工資認定,降低賠償金額等等。

 

其實,如果雇主有合法投保勞保,且沒有以多報少,再透過商業保險等方式,是可以減少損失,也不需要對簿公堂仍逃不掉自身責任。

 

文章出處:HR好朋友

本月特輯
  • 我有企業內訓需求
  • 網站使用滿意度調查
活動行事曆
<
2024年4月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  
  •  
  •  
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 © 2012
電話: (02)2768-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