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7

【生活法律便利貼】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判賠64萬!!

故事是這樣的:

46歲陳姓男子去年提供餘額僅82元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但他否認自己幫助詐騙集團,表示他只是要貸款,對方說要美化帳戶,他沒有要幫助詐欺的意思。

 

那法院怎麼看待這個說法?

  • 法院認為:貸款哪需要提供存摺、提款卡跟密碼。
  •  

無論係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辦個人信用貸款,通常須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作證明、所得證明等資料,經金融機構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等手續,待上開申請程序完成後撥款,縱使承辦人員有瞭解撥款帳戶的需要,亦僅須告知該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以供查核,不用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再者,金融機構開設帳戶,是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屬人性,而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且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倘若申請人係委請代辦公司代為辦理貸款事宜,亦應了解、知悉該公司之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資訊,以免將來貸款金額遭他人侵吞,始符社會常情。

 

尤其使用他人帳戶作為被害人匯入款項的交易媒介,用以隱匿真正犯罪者身分及資金流向的犯罪模式,多用於詐欺取財犯罪,此乃一般使用人頭帳戶常見的非法利用類型,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被告於警詢中自承高職畢業,於偵查中供稱從事電腦維修買賣,且有汽車貸款經驗,應該知道具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乃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免他人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將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使用,不可以隨意交付與無關他人。

 

two Euro banknotes

 

●堪信被告交付銀行帳戶資料時,有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刑法上的故意有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及「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又稱未必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行為人主觀上雖非有意藉由自己行為直接促成某犯罪結果,然已預見自己行為將「可能」導致某犯罪結果發生,且該犯罪結果縱使發生,亦與自己本意無違,此時該行為人主觀上即有犯罪之「間接故意」。

 

例如行為人將自己帳戶使用權交付他人之時,主觀上已預見到此舉將甚可能使自己帳戶使用權落入詐騙犯罪者手中,成為他人的犯罪工具,這種情形下仍把帳戶資料交付給他人,在法律評價上其主觀心態與默認犯罪結果發生無異,屬於「間接故意」。

 

行為人可能因為各種理由,例如輕信他人商借帳戶之託詞,或因落入詐騙犯罪者抓準其貸款或求職殷切之心理所設下之陷阱,故而輕率地將自己帳戶使用權交給陌生第三人,就此而言,交付帳戶之行為人固然具有「被害人」之性質,然只要行為人在交付帳戶時,主觀上已預見該帳戶有可能成為詐騙犯罪者的行騙工具,仍漠不在乎且輕率地將之交付他人使用,自能彰顯其具有「縱成為行騙工具亦與本意無違」的心態,在此情形下,並不會因為行為人是落入詐騙犯罪者所設陷阱的「被害人」,阻卻其交付當時即有幫助詐欺「間接故意」成立。

 

換言之,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間接故意」之重點,並非在於該行為人是否因「被騙」方交出自己帳戶使用權,而係在行為人交付當時的主觀心態,是否已預見自己帳戶使用權將可能落入詐騙犯罪者之手進而供行騙之用。

 

person using laptop computer holding card

 

況且,被告在105年間,曾因申辦貸款,經對方表示要製作假交易帳戶而將帳戶資料交給不詳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該帳戶後,發現有異而報警處理,後經檢察官作不起訴處分,足見被告經歷過與本案相類的情形,並經檢警傳訊調查,對於申辦貸款而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人後,將可能遭不肖人士作為詐騙被害人匯款等不法使用的情況,已有了解,是其對於此類非經由一般金融機構申辦貸款,更應該提高警覺,卻仍將其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人,縱使並不確知其交付帳戶對象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然上開犯罪型態既為現今社會犯罪常態之一,且其本人亦親身經驗過,故對其帳戶至少將遭人作為犯罪集團作為財產犯罪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的工具使用,是被告所可能預見,而該帳戶嗣確供他人犯罪之用,並不違背被告的本意,是堪認被告具備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

 

●最後陳姓男子刑事判處2個月徒刑,民事判決須給付被害人64萬多元

 

判決書:https://bit.ly/39ChI8b

             https://bit.ly/39uGaZf

 

新聞:https://user107332.pse.is/39p6gf

 

 

文章來源:生活法律便利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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