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小編陳嘉緯猝死,勞動部勞保局今天表示,經審議其工時資料,發現陳嘉緯發病前單月工時比正常工時超過100小時、前2至6個月平均也逾80小時,認定符合過勞指引。
●何謂過勞?
過勞之認定根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
「工作負荷過重」又分為三種情況:
異常的事件
「異常事件」大致是評估發病前 24 小時內的事件。
又區分為:精神負荷事件、身體負荷事件、工作環境變化事件。
短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當時至前一天的期間是否特別長時間過度勞動。
評估發病前約 1 週內是否常態性長時間勞動。
依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要因,包括: (1)不規律的工作。 (2)工時長的工作。(3)經常出差。 (4)輪班或夜班工作。 (5)作業環境是否有異常溫度、噪音、時差。 (6)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長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 個月內,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週 40 小時,以 30 日為 1 個 月,每月 176 小時以外之工作時數計算「加班時數」(此與勞動基準法之「延長工時」定義不同)。
●職業安全衛生法-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第 6 條 第 2 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金山小編屬約僱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無法追究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說,金山區公所仍屬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依法對於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需有預防措施。
公部門的約聘僱人員,因受雇於政府,不適用勞基法,但又不是正式的公務員,所以也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保字第1000002930號函https://bit.ly/318qG7Z ),這些約聘僱人員等於落入了法律規範的漏洞,在勞動權益上的保障極度不足,本案就是一個例子,明明符合職業病的標準,卻無法請求勞保給付,只能用職安法處理。最後的走向,可能就是提起國賠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小編與國家之間具有約聘僱契約關係(這個契約應屬行政契約法務部(88)法律字第034083號https://bit.ly/3lQaK29 ),亦可以以行政訴訟請求不完全給付(沒有依照債的本旨提出給付的意思)等相關規定。
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https://bit.ly/35j5oGk
文章來源:生活法律便利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