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4

【生活法律便利貼】職場霸凌不改善,離開才是解脫!

●事情是這樣的

 

康軒董事長李萬吉9月5日返國後在居家檢疫期間,蓄意將定位手機放家中、違反規定外出又沒戴口罩,新北市府衛生局當時發現,李萬吉甚至隱瞞外出次數達6次,認定違規情節重大,開罰新台幣100萬元。 康軒內部依據媒體報導懷疑有員工密報,自行揪出在公司工作18年的女員工成為所謂「吹哨者」,女員工受不了公司內部壓力後未再上班,並向新北勞工局申訴公司未發獎金及鎖住電腦權限,主張依勞動基準法解除和康軒勞雇關係。 女員工堅稱,她和家人不是吹哨者,不願當代罪羔羊,但看到指名道姓霸凌字條貼出,「我當場爆哭,整個人崩潰」。

 

●什麼是職場霸凌?

 

所謂「職場霸凌」,乃意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職場霸凌可能來自於上司的濫用自身權力,而對員工有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行為;也可能來自同事之間的排擠與冷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雇主 #有義務 讓員工可以免於遭受主管、同事在身體或精神上不法的侵害。

再者按民法規定,依第188條第1項,雇主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如果公司主管、同事於工作時對於下屬、同事有霸凌等侵權行為者,公司就此亦負民事賠償責任。

 

還有民法第483-1條也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如果遇到職場霸凌,該怎麼辦?

 

第一, 應該先了解事情的嚴重程度。自己是不是真的被針對?法院判決就曾經寫道「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所以在所有行動之前,應該先釐清問題,判斷到底是職場霸凌還是只是一般跟同事或是上司之間的摩擦。

 

第二, 如果公司內部有處理程序,那就可以向公司內部求助。(但老實說這樣的公司真的不多啦)

 

第三, 蒐證。像是LINE的紀錄、Mail的紀錄,都可以是證明職場霸凌的證據。實務上不好成立職場霸凌,通常都是因為很難證明,有客觀證據可認為公司雇主、上司、同事之霸凌行為超出一般人心理及生理所能夠負擔之程度。

 

第四, 終止勞動契約。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當勞方發現雇主有重大的惡意行為時,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其請求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什麼是重大惡意行為呢?

像是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或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這裡的勞工法令,就是前面所說的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

 

如果霸凌情況難以改善,繼續待在那家公司也是折磨,也許離開才是種解脫。

 

新聞:https://pse.is/wcfuq​

 

文章來源:生活法律便利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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