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不是只有生理假,從第14條到第25條有許多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也包含可以請的假或是相關權益,主要包含在這個表裡。
因為細節太多了大家可能看不下去,所以先綜合說明,再個別簡要說明:
一、綜合說明: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列的各假別,雇主不得拒絕。
(二)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有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男性勞工也可以請的: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
(四)產假、陪產假或生理假以曆日為單位,夜班勞工應將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
(五)除生理假不需證明,雇主可以要求證明文件。
(六)配偶未就業時,不能請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有正當理由除外)。
(七)部分工時也適用。
二、生理假,額度內半薪
女性勞工,每月一次,不需證明,不得拒絕,不得扣全勤,不得不利對待,每年有三次可不併入病假,其餘併入病假天數,給予半薪。
細節可以看這篇,可以加入討論,但真的不用戰性別
三、產檢假,薪資照給
懷孕期間,勞工可以請五天產檢假,工資照給,雇主不得拒絕。
請假最小單位可以是半天,也可以是小時,不過選定之後不得變更。
勞動部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594 號令
「受僱者如確有產檢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又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而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四、產假
(一)產假有四種,兩種有薪水,兩種沒有
1. 勞工分娩前後,給假8星期,給予全薪(若任職未滿6個月則為半薪)。
2. 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給假4星期,給予全薪(若任職未滿6個月則為半薪)。
3. 懷孕2~3個月流產,給假1星期,無薪。
4. 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給假5天,無薪。
不過建議雇主秉持照顧員工善意,可以優於法令給予,細節可以參考這篇:
(二)產假依曆連續計算,所以休息日例假日都一併算進去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三)產假何時可以開始請?怎麼請?
因為每個人體質不一,有些人是會提早請,也有些人是工作當日緊急被推進產房,勞動部說,預產期前4週就可以開始請,但無論如何,產後一定要保留4週,以便母體恢復。
所以,產假最早可以於4週前請,最晚是生產當日,生產後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勞動部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勞動條 2字第 1050131733 號函
(四)勞工如果自願,可否提早結束產假回來工作?
不可以。產假係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拋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0 年 01 月 18 日(80)台勞動三字第 01622 號函
五、陪產假,薪資照給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五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六、育嬰留職停薪
(一)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個小孩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超過二年。
(二)如果同時照顧兩個小孩,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三)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四)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五)依性平法第3條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六)依性平法第17條規定,申請復職除非有經濟性解僱因素,才能依法給予資遣。
(七)父母都可以申請,但不得同時。若同時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可以同時請。
七、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請領資格:
(1)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子女滿3歲前。
(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4)父母都可以申請,不過不能同時。
(二)給付標準: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三) 雙胞胎或是同時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父母可以同時請領,不過要錯開。
(1)不管是父親,還是母親,都可以辦理留職停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父母不能同時請領一個小孩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所以如果是1個寶寶,可以父親或母親先請領6個月津貼,之後錯開,換另一個人請領。
(4)如果有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或是雙胞胎,就可以父母同時請領。例如1~6月,爸爸先請A寶的,媽媽請B寶的;之後7~12月,對調過來,爸爸請B寶的,媽媽請A寶的。
勞動部107.08.08勞動保1字第1070140346號
「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同時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父母得#同時請領 #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八、家庭照顧假
全年以7天為限,併入事假天數,薪資比照事假可不給。
與事假的差異,主要是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是不利待遇。
如果雇主要求證明還是要提出。
九、哺(集)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如果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也就是在公司擠乳先冰起來,再拿回家的狀況,擠乳時間也算是親自哺乳時間。
十、部分工時也適用
(一)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依曆計算, 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二)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 #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三)生理假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減半發給。
(四) 哺(集)乳時間:不能依比例,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給 予哺(集)乳時間。
勞動部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勞動條 4字第 1050131141 號函
十一、兩性工作權益都應該受到保障
勞工請假規則的假,與性別工作平等的假,都屬於「處理假」,也就是因為有事情要處理所要請的假,與特休假這種「權利假」不同。
因為生理的不同,立法的精神是保障,而非給予特權,或是造成歧視。尤其是目前台灣整體勞動環境,工時過長,工資過低,兩性都要工作,才能養家餬口,也導致生育率持續下滑,若不正視與落實「母性保護」觀念,未來恐怕會更辛苦。
文章出處:HR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