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各位勞工朋友們,都知道近期立委3名立委涉嫌收賄,被收押的同時,也有兩名助理也跟著走上同樣的路,趁這機會勸說有想當立委助理拼個前程的勞工們,投遞立委助理時最好多多打探一下立委的背景,沒有發大財沒關係,四年後沒選上也是小事,被抓進去就真的人生變黑白了。
勞工可以說我是按照老闆主管指示辦事,我都不知情就可以免責嗎?
當然沒有這回事!如果老闆和你的主管要你做違法的事情,而你也知道是違法的,但仍然照老闆和主管的交代去辦事,那勞工就可能構成刑法上所謂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簡言之,就是你我都知道這個行為有違法(犯意聯絡),而且雙方一起執行(行為分擔),兩者必須付相同的刑事責任。
因此按照刑法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這時你會說勞工有正當理由阿,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但依照刑法第21條更明示,知道命令違法,就不能免責。
如果拒絕可以要求資遣費嗎?那公司有無罰則?
舉例來說假設公司要求勞工提供非法勞務,例如詐騙集團車手.暴力討債等,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三、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公司指派勞工提供非法勞務就會違反上述法令,會被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身要求勞工提供非法勞務,當然可以要求資遣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這件新聞告訴我們大難臨頭各自飛,事情發生時不要以為立法委員能力法案就好棒棒,出事的時候可以和你打包票,你心中為民喉舌的老闆,絕對是一把次元刀和你切割完畢,最後檢察官和法官會和你說安心上~囚車
文/徐熊均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