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2

【律師真心話專欄】年前離職,領不領得到年終獎金呢?

以下一起來了解:

狀況一:有的老闆說:「勞基法又沒規定一定要給年終,不給」

狀況二:有的老闆說:「今年公司沒賺錢,大家要共體時艱,所以沒年終」

另一種常見的狀況

狀況三:如果我被資遣了,那計算資遣費時,可以把年終獎金或節慶獎金算入平均薪資嗎?

 

首先,要判斷這年終獎金真的是「獎金」,還是「工資」?其實年終獎金有二種類型:

 

▲類型1:屬於工資類型的年終獎金

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

「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

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不能單用名稱來判斷,所以如果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工作,而且是經常性取得之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小字第25號小額民事判決)

 

▲類型2:屬於獎金類型的年終獎金

在同法第29條規定之獎金或紅利,是公司在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給勞工的錢不一樣。

因為這種錢,不是一定會有,也沒有發放的確定標準,只是送的,而不是公司支出的經常人事成本。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

 

 

所以不管名稱叫什麼,如果公司有說保障年薪14個月,那最後的兩個月就是薪資而不是獎金,不管公司有無賺錢都要給。

但是如果公司沒有保障年薪或固定金額的禮金、獎金,那這就不一定要給。

 

至於勞工被資遣時,如果節慶及年終獎金均為被認定是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工作報酬,並非恩惠性給與,就要計入平均工資,來計算資遣費喔。(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最後統整一下,關於年終獎金的類型:

【勞資】年前離職,領不領得到年終獎金呢?|律師真心話-HR

 

圖文/律師真心話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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