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11條:
勞工非自願性離職並符合就業保險法申請資格,可持非自願離職證明辦理失業給付申請;另雇主欠薪、未按時發薪,屬於勞基法第14條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的範圍,符合非自願離職情事,亦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如果勞工因「離職事由」與公司發生爭議,導致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無法解決,此時勞工可持勞資協調「不成立」之會議紀錄及身分證件至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但必須注意,會議紀錄內容必須清楚載明「非自願離職」事由,就業服務站才能協助申請。
公司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同意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會議紀錄簽名畫押後,勞工又遲遲沒有收到證明文件,還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如資方不履行契約項目,依同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他方當事人得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由此可知,如勞工於調解成立後尚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須透過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救濟。
文/林婕兒
文章來源:HR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