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承上,如果要邏輯一致,破月者,應以日薪1,000元乘上「出勤日數」給薪(至於例假日與休息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照給),故3/30到職,出勤2日,薪水2,000元;又,4/5到職,出勤26天,薪水26,000元;唯一特別交代的是2月,因為月薪已經固定以30日計,所以2/2到職,應計出勤29天,薪水29,000元。
四、 結論,月薪制工作者,每日薪資一律:月薪除以30,破月者再乘上「出勤日數」(含例假日、休息日),惟2月建議多加1或2日出勤日數(蓋當月只有28或29天)。若貴公司二月份仍欲以實際出勤日數計薪,建議在契約中敘明月薪全額乃全月在職出勤為前提,若月中方到職未足月,則計薪方式為「月薪除以30乘以出勤日數(含例假日、休息日)」,較無爭議。
文/ 沈以軒
來源/ 宇恒法律事務所 - 沈以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