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3

『曹新南專欄』人資翻白眼:已經請特休,碰到天災停班,可以取消特休嗎?

這是昨天在HR群裡大家熱烈討論的問題,以下稍把事實隱去。

 

「我們公司若是颱風、豪雨等天災停班停課,是不扣薪的。前兩天高雄臨時放豪雨假,有位同事請了好幾天特休出國去玩,回國後表示要取消該日的特休,這樣可不可以?」

 

這引發了許多HR朋友的回應,也有很多類似的狀況冒出來:

「上次新北市停班,台北市要上班那次,好多同仁的居住地突然變成新北市,要他們拿證明,卻說是剛搬家,或是住親友家拿不出證明!」

 

「我們有個同事是連續請了婚假,也是回來說颱風假那天不算,要求再補一天假!」

 

「我們公司在台中,同仁說他戶籍地在高雄,要請天災假!」

 

上述狀況,都是公司碰到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時,公司是有給薪的。因此,會有員工認為,其他同事不用請假就放假一天,相對的,自己雖然當天也是放假,卻損失了一天的假,因此會認為不公平。

 

天災停班不是假

 

其實,各縣市首長依據權責所發布的天然災害停班停課資訊,其效力本來就只及於公務機關,對於私人企業其實並無約束力,只是許多私人企業會照辦。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條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採用""這個字,就只是建議,並非強制規定。因此,主管機關的立場,只是鼓勵企業要善待勞工。建議對有出勤的勞工,可以多給一些工資;對於沒出勤的員工,建議不要扣薪,但沒有強制性。

 

因為,天災停班並不是假,所以若是公司要求員工出勤,沒額外多給加班費,並不違法,因為那天本來就是正常工時。當然,若是公司要求員工出勤,員工因有危險考量而不出勤,雇主不能不利對待該員工。

 

同理,若員工沒出勤,沒有提供勞務,雇主不給當日薪資也不違法,只是不能扣全勤。

 

當然,其實就我們所知,是有許多雇主,碰到颱風或豪雨停班的日子,是願意善待員工的,有出勤的多加給額外工資,沒出勤的也不扣薪。

 

但也因此,這些不扣薪的企業,就衍生出了上述的相關問題。其實,舉個例子,如果宣布停班是例假日,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那麼能夠補假一天嗎?當然是沒有。

 

所以,若是員工已請好特休,特休假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也就是只要一行使,不需要相對人同意,就發生效力因此,一旦已經排定了特休假,該日就對該員工而言,就已經無出勤義務,而有一日工資了。因此,假期已經指定之後,發生的天災停班,其實跟這位員工沒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七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臺(78)勞動二字第二四九七三號函

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

 

上述函釋也支持這樣的看法,因此,如果公司不同意撤銷,是沒有問題的。當然,除非事先雙方有先約定,員工若事前已請好假,遇上天災停班不得撤銷,或是可以撤銷,這樣爭議會比較小。

 

再試舉一個狀況,若是天災停班,公司是沒有給薪的狀況,員工還會主張要取消特休假嗎?

 

所以,反而是公司善待員工,所導致的不平衡,但反而形成管理上的困難。

 

那麼人資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人資沒有通融的權限,人資必須要維護規則,建議可以透過工作規則,讓全公司上下遵循,若有衡情放寬,應有公司一定授權。

 

工作規則關於此部分規範,可以列舉相關狀況,例如:

1. 可否更改假別,或甚麼狀況下可以改。

2. 可否銷假,例如宣布停班前可以銷假,宣布後不行。或是一律都不行、一律都可以等等。

3. 出差或假期外出,但因天災無交通工具返回工作的處理方式。

4. 相關變更的核決權限層級等等。

 

其實,有不少企業都希望能夠善待員工,但是,員工有百百款,若是沒有一定的標準,反而會導致管理上的困難,這需要制度去維護。

 

 

文/曹新南

文章來源:HR好朋友

 

 

本月特輯
  • 我有企業內訓需求
  • 網站使用滿意度調查
活動行事曆
<
2024年4月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  
  •  
  •  
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 © 2012
電話: (02)2768-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