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1

【熊麻糬專欄】監看員工LINE對話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

在這個資訊發達的年代,不但隱私容易被侵犯,人的情感信任業變得很脆弱,這裡舉個例子來討論一下,阿明終於請到了特假,在這個我窮到發慌~ATM只是觀賞~的年代,他在一次聯誼活動上終於結識了妹子,但是主管想把那妹子因而偷看其電腦LINE的對話,讓阿明覺得隱私受到侵犯,難道主管可以這樣隻手遮天?

 

雇主是否有監看的權利?

 

電子郵件也好LINE也罷,雇主是否有監視權,一直是具有爭議的問題,主要在於勞工對於隱私權之期待,雇主的角度則會認為公司的東西是老子的,老子當然對其具有所有權,如果是站在避免員工洩漏公司機密或促進工作效率的角度,雇主當然有權利檢查。

 

刑事責任

 

現行法令並非無法可管,刑法315條之一第二款,無故以電磁紀錄竊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電子郵件和LINE對話應該算是條文所稱之「言論」,既然是LINE的對話,即屬非公開性的言論,因此雇主、主管監看他人的訊息就可能觸犯本條例之罪。
另外,依通訊保障監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了電話以外並包括「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也就是發送接收都算是一種通訊,如違法監看或紀錄,依本法第24條規定,亦得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勞工使用LINE的對話內容亦或是電子郵件,原則上有不受監是的自由。

 

民事責任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可請求法院排除雇主、主管監看之行為,如果勞工認雇主、主管監看LINE對話之行為,導致員工受有侵害,可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解決的方法


在僱傭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制定監看辦法,聲明電子郵件和LINE對話不能確保隱私,使員工充份了解公司對其監看之立場,讓雙方都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避免日後發生爭議,這時你會問員工不簽怎麼辦咧?基本上新進勞工不同意不簽署,可能就協議不到職,至於在職員工不簽的話那就視同無效,雖然雇主僱傭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制定監看辦法,但還是得違反勞工自由意志,實務上在職勞工可協議離職,所以各位雇主們,監看勞工LINE訊息內容,雖然有其必要性,但還是應該要避免侵害員工隱私權。

 

 

文/Mr 熊麻糬

文章來源:1例1休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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