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9

『曹新南專欄』責任制與非責任制的差異

文 / 曹新南

 

一、一般人對責任制的誤解

 

公司都是責任制:勞基法84-1只針對被指定的工作者,不開放某行業全體。


責任制不用打卡:84-1對工時有放寬,但是還是要約定好工時,所以還是要打卡。


責任制工時沒有上限:雙方自行約定工時,各勞工局有審查標準,多數一天仍不得

超12小時。


責任制可以沒有例假日:例假日可調整,不用七休一,但必須14休二,仍要給例假日。


責任制沒有加班費:雙方可約定正常工時的時間與起迄,但是超過約定的部分仍要加班費。

 

二、一般勞工與84-1責任制的差異(都適用勞基法)

 

(一)84條之1可以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規定)、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只是責任制並不是完全無限制,而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相關的條件,如約定工作起迄時間多久,甚麼時候例假日等。

 

(二)若不是84-1責任制的勞工,就必須遵守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每7天一個例假的規定。除非另符合變形工時或七休一指定放寬,各有不同條件。

 

三、以保全人員為例

正常勞工正常工時一週40小時,一個月約174小時;但保全人員適用84-1責任制,可以約定一個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可再加班48小時,加班的48小時要另給加班費,當然也要有出勤紀錄。

 

四、另有不適用勞基法的委任高階經理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一月九日台八十六勞動一字第001032號函:「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依公司法所委任之經理人,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

 

圖文出自: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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