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1

『曹新南專欄』標準不一的第9小時加班費?

文 / 曹新南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小時以後為何不加1倍?
休息日第9小時之後為2.67,因為第9小時後未含本薪
 
很多朋友應該清楚了休息日加班費的算法,前8小時有本薪的1倍,而另外給的加班費,是前2小時是1.34以上,第三小時之後是1.67以上。
 
而休息日第9小時之後,最早勞動部的說法,加班費也是1.67以上。但是因為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本薪的1倍了,所以會變成員工休息日加班,在第9小時之後,反而會低於前面8小時的所得,也就是如邱駿彥老師所說的,會導致加班越久時薪反而更低。
 
因此,在106年12月16日勞動部次長廖蕙芳宣布,為了做出對勞工最有利的決定,在休息日工作進入第9至12小時後,雇主應加發這4小時時薪,也就是2.67倍。
 
同時,在勞動部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050030466號函,也正式說明了休息日第9至12小時的加班費應為2又1/3(即2.67)。
 
 
 
所以整體加班費部分,大家可以再複習這個表:
『曹新南專欄』標準不一的第9小時加班費?  勞基法4種加班費摘要表 
 
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1.34、1.67
 
例假日若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合法出勤,第9小時以後都是2倍。
 
但若是例假日違法出勤,還有國定假日加班的第9小時以後,都是比照延長工時算法,分別給予前二小時1.34、後二小時1.67以上的加班費。
 
 
依據在此:
 
國定假日部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例假日部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55954 號:「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 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將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 。至於勞工如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另該日工作時間屬該法第三十條所定正常工時後之延長者, 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四一五三五號 函釋,應計入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定之每月延長工時時數內 。」
 
 
爭議點:國定假日與例假違法加班標準與休息日不同!
 
現在的問題是,國定假日與例假日的第9小時以後也沒有本薪的一倍啊,若是正常工作日,前8小時已包含在本薪裡了,員工正常工作日本來就該出勤,之後超出的部分分別給予1.34與1.67倍是合理的。
 
但是若我們以本薪加加班費,也就是員工全部實拿,一起來看:
 
假設月薪36,000,除以30除以8,時薪為150元
『曹新南專欄』標準不一的第9小時加班費? 
 
不知各位注意到沒?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的第9小時以後,所得會低於前8小時,前8小時是乘以2,但第9小時以後是乘以1.34與1.67。
 
 
因為國定假日與例假日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因此加班8小時之後,不應採用正常工作日的邏輯,而應採用休息日加班的邏輯。因此依同樣休息日的邏輯,加得越長不該時薪越低,也應該要再給予本薪的1倍才合理。
 
這部分一定也會是爭議所在,應該要合理說明清楚。
 
 
官方Q&A
 
 
 
 
勞動部試算系統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
 
勞動部試算系統  加班費試算系統
 
 
圖文出自: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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