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3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修法4大BUG(12/16大轉彎)!

文 / 曹新南
 
這幾天,隨著越來越多的問答、釋疑,有關勞基法修正案的一些疑慮已獲解答,但大家也開始關注到,似乎出現了幾個BUG。當然,有些問題我已在之前的文章談過,現在再做個彙整與更新。
同時,大家也可藉此反思,大家都希望守法之餘,這法令真的是對的嗎?真的合理嗎?
 
 
一、休息日第9~12小時時薪比前8小時少( 12/16勞動部大轉彎 )
 
依目前月薪制的概念,是以一天工時8小時乘以30天來計算,共計240工時,所以假設月薪24,000元,一日八小時的工資就是800元,平均一小時100元。
 
而休息日,前二小時的總工資是1+1.34(這裡的1是本來含在月薪內給的1小時時薪,加班費則是另外的1.34),也就是原本的100元加上另外要發的134元,超過二小時都是1+1.67,也就是加班費為167元,所以休息日的加班費4小時是134X2+167X2=502元,後4小時則是167X4=668元。但是最後面9~12小時的加班費,也是668元,卻沒有包含原本的100元(前8小時的100元是在月薪裡發)。
 
12/15立院質詢中,勞動部明白表示,不需要加發第9至12小時的4小時工資。因為在條文上,休息日加班費是獨立的一項,若該時段還要發給本薪,加上未滿4小時又以4小時計,等於勞工休息日加班到第9到第12小時的報酬,將高過例假、國定假日等報酬,在修法上考慮衡平性,才會這樣設計。
 
但是從立法精神,與該時段實質無本薪的角度看,應該是要有的,且整體而言,若不調整,那就是如邱駿彥老師所說的,最後4小時的時薪會低於前面8個小時,導致加班越久時薪反而更低。至少我所知多數人其實支持還要再加1才合理。
 
大轉彎:原本12/15勞動部表示,9~12小時加班費還是1.67,在12/16勞動部次長廖蕙芳宣布,為了做出最勞工最有利的決定,在休息日工作進入第9至12小時後,雇主應加發這4小時時薪。
 
 
 
二、例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後面無加班費
 
例假日理論上應該不能出勤,除非是天災、事變等特殊因素,所以設計上,除了要另給1倍加班費,還要補休一天,且即使出勤一小時,也要給與八小時工資。
 
但是,在勞保局臉書12/15所釋出的加班費版本,居然完全不給加班費?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修法4大BUG(12/16大轉彎)!  例假日加班超過8小時,後面無加班費  一例一休加班費大哉問! 
 
這樣是不是代表著,救災8小時後,大家就擺爛回家洗洗睡,不用管甚麼黃金救援72小時之類的?
 
一方面,例假日出勤本來就應該是最高門檻,二方面救災相關行動都有一定的危險性,加班時間越長應該要更高才對,這部分實在有很大的爭議!
 
就之前的函釋與條文,例假日即使出勤1小時也要給予8小時工資,而第九小時以後應為延長工時,前二小時1又1/3、後二小時1又2/3。
 
 
 
三、早到職1天,反而比晚到職的少三天特休
 
105年1月1日到職較資深的的會比1月2日到職較資淺的的少三天特休,因為若是今年1月1日到職,到明年1月1日滿一年,才有7天假。
 
可是若今年1月2日到職,到明年1月1日是已滿半年,有3天假,然後到了1/2滿一年,這三天特休還沒法休,立刻要折現,接著1/2起又另外有7天假。
 
這也是極不合理的一件事,才差一天,而資深的居然比資淺的立刻少三天,這到哪裡都說不過去啊。不過依目前法條來看,這部分是無解的。
 
 
 
 
四、特休年度制的混亂
 
勞基法修改後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一款:「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則寫:「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受僱當日起算。」
 
這樣大家應該很清楚的知道,特休計算應該從受僱當日起算,所謂的滿半年、一年、二年等等都是同樣的概念。
 
這幾天所有HR正在頭痛怎麼把以前的曆年制改成周年制,然後新北市的問答集,卻冒出了:「惟雇主如經勞工 同意,以「會計年度」作為特別休假之起算基礎...」開了個會計年度的後門,大家更亂了。
 
 
 
我相信,隨著各界的釐清,與官方說法、函釋出爐,可能有部分能解決,但也有可能有更多的問題,大家可以一起提出來討論。
 
圖文出自: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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