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前文 颱風假不是假,薪資可給可不給 這篇文章中,已經說明了颱風假並非勞基法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假,其本身屬於停工性質。
而地方首長宣布的因天災停班,民間企業可以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事先約定如何出勤及給薪。
如果不給薪資,以下這些事不能做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不可以扣全勤獎金
因為此為不可歸責於勞工因素,因此不能扣全勤獎金,當然也不能視為遲到或曠職。
不可要求補服勞務
目前聽過,有雇主於颱風假之後,要求勞工自己選擇一天原本休假日來補班,這是不行的。尤其是排班制的企業,雇主要求另改一天原本排休的日子補上班,或是表示用調班方式,將颱風假這天改為原本已排或尚未排定的一天假,這都是不行的。
不可以要求請事假
雖然請事假也是扣一天薪水,但是事假會扣到全勤獎金,而且事假一年是14天的額度,所以若用了事假,會吃到事假額度,因此也不能要求請事假。
不可以強制要求請特休
特休的發動權利在勞工,因為請特休,勞工可以取得全薪,也不會影響全勤,因此其實很多勞工是會願意請的,但是不能由雇主強制要求。
假可以怎麼銷?
若是不發停班期間薪資,可以增列一個假別為天災假,並註明不扣全勤,但不發未出勤該時段薪資,建議員工就以下三種自行選擇:
1.天災假(不扣全勤)
2.特別休假
3.加班補休剩餘時數
颱風假為何可以不給工資
若事業單位無事先約定理方式,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說明: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在此,主管機關也只是呼籲,如果因為宣佈颱風假,而勞工沒有出勤,建議雇主不要扣發薪資;如果勞工有出勤,建議多發一些。
因為,會宣布颱風假而不出勤,若該日本來就放假當然沒影響,所以這裡都是針對本來就是工作日來說的。勞動契約是雙務契約,也就是雇主和勞工都有給付的義務,勞工的義務是提供勞務,雇主的義務是給付報酬。
而發生天災,這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勞工因此沒提供勞務,雇主也因此不用給當天的報酬。可參考民法第266條第1項: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要求雇主不能扣薪合不合理?
其實正確說法,不該說扣薪,而是不發薪。
對勞工而言,本來就是要提供勞務來獲得報酬的,但是因為天災,並不是自己不工作,但因此卻導致收入減少,這是否合理?
而且,公務機關放颱風假,薪資並未因此減少,這也是勞工不平衡的主因。
此外,如蔡瑞麟律師見解,認為雙方勞動契約若是月薪制,「若是月薪者,按月給付一定的金額,扣除這一天的薪水,形同可歸責於勞方,也違反雙方契約對於月薪之規定。」因此依此法理,主張雇主不得因此扣薪。
但是,反觀雇主立場,公司停工已經造成損失,而勞工也確實沒提供勞務。尤其是每當宣布颱風假,總是看到各餐飲、服務、電影院、KTV等場所業績變好,顯然有不少勞工不是在家躲災,而是藉此跑出去玩。
此外,之前也常看到,宣布了颱風假,雇主也願意給薪,但是無風無雨,雇主到了辦公室,卻發現有到公司上班的沒幾個人。對某些雇主而言,其在意的是員工的向心力,這才是雇主不平衡所在。
因此我們也碰過,有的雇主是若員工沒出勤,不給薪資,但若是該日有出勤的員工,則有另外加給,以做為雇主的管理手段。
目前為止,就主管機關與多數法律見解,颱風假不發工資不違法。也因為存在許多問題,所以每年颱風季節,天災假立法的爭議就會開始出現。
結論與建議
1. 颱風假不給薪、出勤不多給加班費,目前都不算違法,但是這是最好收買人心的機會,雇主是否善待員工,從這種時機最容易彰顯。
2.不管公司是否要優給員工,一定要宣導說明清楚。若是不給,要讓員工知道公司並沒有違法;若是優給,更要讓員工知道,本來法令沒有的,但是公司照顧員工,也請大家一起為公司打拼。
3.法令的模糊與爭議,容易引起勞資對立。但是相對的,說明清楚,善待員工,勞資關係必然改善。
圖文出自:HR好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