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4

【徐熊均專欄】沒有走不掉的公司,只有不放你走的老闆

基本上勞基法裡面並沒有規定交接完成才能離職的條文,除非是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才能像勞工求償,就算造成公司損失,資方也只能自行向法院舉證損失,依據勞基法規定公司不能用任何理由預扣勞工薪資。

 

因為離職交接沒交接好,公司告我業務侵占!該怎麼辦?

通常被告刑事會被叫去警察局做筆錄,基本上要注意以下幾點:
1.前因後果說清楚,如果真的沒有造成損失,你就不用害怕。
2.如果有任何的對話記錄都可以提出。

 

勞工交接的義務嗎?

原則上是有的喔!勞工離職時就應盡到交接手續的義務,因此公司是可以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違反離職交接手續時,勞工應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就算勞工違反交接手續,雇主不得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公司要求勞工賠償的話,必須另循民事求償程序,也就是必須走法院去提告。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解釋認為: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

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

 

three women sitting around table using laptops

 

 

離職預告該多久提出呢?

一般來說離職預告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到職未滿三個月可以當天離職當天閃人嗎?會扣教育訓練的費用嗎?

相信很多人都有過這問題,舉餐飲業來說,很多老闆都會要求等找到下一個人來才能離職,這對於很多新鮮人或是打工族來說,一定很常碰到要離職被要脅要找到下一個人才可離職,再不然就是要扣教育訓練的費用。
扣教育訓練費用來說除非是公司有對勞工付出一定之成本,或是具有一定專業程度的行業,不然原則上是不能扣訓練費用和扣違約金的(例如:航空機師)。
如果所謂的訓練期間,並沒有額外的訓練支出,或是訓練成本不高,使合約期間不合理,則該合約可能無效。
至於離職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雖然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準,多扣工資將違法,但是這邊仍然要注意若是造成公司損失,公司還是可以像勞工提告求償的喔!

 

依據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雖然準用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但其實勞基法第15條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勞基法第15-1條第1~3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three women sitting beside table

 

結論
基本上如果沒有造成公司損失,這與業務過失差距是非常大的,法官判決只有一個原則,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各位勞工朋友們,不要再次相信公司所說提前離職會扣教育訓練費用,亦或是違約金and提早離職公司可以告你這說法了!希望這篇文章有幫到各位朋友們~

 

文/徐熊均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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