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8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遭雇主「違法調動」時,勞工應如何自處呢?!

若雇主違法惡意調動,勞工應如何自處?


此議題屢見不鮮,不過也常有勞工因自認遭「惡意調動」即拒絕出勤,進而導致產生「連續曠職」之事實,因此被依法解僱。


所以本會簡單整理一些資訊提供勞工朋友們參考,但還是要提醒一下遇到爭議時,仍應謀定而後動,不要因為一時的氣憤而導致自身權利損害喔!!

 

1.勞工正式管道/方式聲明理由明確表示拒絕調動(例如:存證信函)

 

2.勞工仍應本於勞動契約正常出勤(到原工作處即可)

 

3.當雇主拒絕你在原處提供勞務時,建議留存相關證明,如:拍照或FB打卡

 

4.當雇主拒絕你在原處提供勞務時,請按雇主主張離開,以避免產生違法

 

5.以正式管道再次聲明,雇主目前作法已構成民法487條,即#受領勞務遲延,縱使雇主拒絕受領勞務,還是給付薪資喔!

 

6.向「工作地」(不是戶籍地、不是居住地、不是公司登記地)的勞動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步驟1~4期間,都可以申請)

 

7.若於原約定發薪日期,若雇主未按約發薪,得向勞動主管機關提出勞動檢查

 

8.若以上行為都有做,然而雇主仍一意孤行,且以無故曠職發動解僱時,由於你有乖乖聽本會建議「持續本於勞動契約出勤」,因此該解僱應無效果。

 

9.因雇主違法調動、違法解僱等行為皆已違法,故可以用存證信函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請註明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1項第6款),並要求資遣費

 

10.或者,也可以循司法途徑主張僱傭關係存在,目前勞動事件法對於勞工訴訟有相當多的協助,切記要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喔!!


以上建議,供各位參考。


但是要注意,以上建議都是在「確定雇主調動已違反勞基法第10-1條」為前提,若無法確定雇主真的違法,建議可將步驟【6】(即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作為第一步。

但無論如何,都應繼續本於#勞動契約出勤喔!!

 

文章出處: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本月特輯
  • 我有企業內訓需求
  • 網站使用滿意度調查
活動行事曆
<
2024年4月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  
  •  
  •  
財團法人創新智庫暨企業大學基金會 © 2012
電話: (02)2768-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