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吳男去年12月20日下午騎機車行經竹市園區二路與研發路口,變換車道時與開車的郭男發生糾紛,吳一氣之下就朝郭比中指,不料卻遭對方提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
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是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只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
而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比中指」之舉動是罵三字經的肢體化語言,含有強烈侮辱他人之意思,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被告向告訴人為前開舉動,顯有以此侮辱告訴人,從而貶損其社會評價,甚為顯然。
●最後新竹地院審理終結,依公然侮辱罪,處罰金2千元。
文章來源:生活法律便利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