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周轉不靈、發薪日遇上例休假,延遲給薪是否違法?

「加班費」是俗稱,實際上應該可分類為: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出勤工資、休假日出勤工資以及例假日出勤工資,雖然有四種名稱,看起來好像有點複雜,但其實沒想像中的困難啦!

 

在討論加班費前,要先知道《勞基法》對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定義,係🔺按勞基法第30條,以8小時作為一日正常工作時間。


例、休、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實則都是給薪的!!因此月薪工作者之薪資內涵,其實是每天8小時,並持續給付30天。

 

group of person on stairs


1️⃣【延長工時工資】-勞基法24條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未採用其他工時制度),倘若超過8小時者,即屬於延長工時。
 
延長工時依法係前二小時發給4/3倍時薪,超過二小時發給5/3倍時薪;如果雇主違法讓勞工加班超過4小時,就算加到第5、6、7小時,倍率一樣是發給5/3倍時薪喔。
 

2️⃣【休息日出勤工資】-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休息日出勤很簡單,也是前2小時發給4/3倍時薪,2時以後發給5/3倍時薪,至於超過8小時部分則為8/3倍時薪。

 

shallow focus photography of man using cash register inside counter area


3️⃣【休假日出勤工資】-勞基法第39條
當日工資加倍發給。
由於39條之規範僅此,並未限定出勤時數不同,而給與不同之金額;亦未載明「按出勤時數加給」,因此🔺國定假日「無論出勤時數多寡」,#當日工資皆應加倍發給
不過,如果休假日出勤超過8小時,超出部分仍應回歸延長工時喔。

 

🔔🔔此外,休假日 係指勞基法第37條之「國定假日」與38條之「特別休假」(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24-3條參照)


4️⃣【例假日出勤工資】勞基法第40條
例假日原則上❌不得出勤,即勞工原則上每工作6天即要休1日,不能連續工作7日(除非採四周變形工時制,可以突破7休1,但依然要給予例假),因此例假日原則上並不能出勤。

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原因,此時雇主才可以強令勞工出勤,且勞工不得拒絕,不過雇主亦需於事後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所以很可能事後主管機關認為資格不符(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還是進行裁處喔。


🔔🔔此外,例假日出勤除了該日工資加倍外,雇主還需要給予勞工一日之補休喔。

 

 

文章出處: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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