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80條之一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讀、總統令頒布後,在6月12日起生效。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被開罰後,除了原有的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外,該修正案增列要求。
|第80-1 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 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除了會被處以罰鍰之外,亦會被公布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目的在於公布事業單位之相關違法資訊,保障社會大眾知之權利,適時開放政府資訊以避免個資保護成為黑心事業單位之擋箭牌。
在過去的舊法中,原本只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這次修法則增加了公布罰鍰金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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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生活法律便利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