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水組成:經常性給與
參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若屬公司固定給付的金錢,不管名目是底薪、津貼還是獎金,原則都上都應該屬於「薪資」的一部分。
而只用「底薪」替員工辦理加保、提撥勞退,原則上都可能有「高薪低報」的問題可能涉及相關民刑事行政責任問題。
3.高薪低報的刑事責任
A.可能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依照實務見解,雇主為勞工向勞健保等單位辦理投保或提撥勞退基金,均屬於雇主的「附隨業務」,在執行該項附隨業務的時候有登載不實行為,則可能涉犯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相關罪責。(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1號會議結論)
B.另可能涉及「詐欺得利罪」:因雇主高薪低報可能符合「施用詐術」行為的要件,會導致勞健保短收保費,也可能使該員工的勞退提撥不足情形,這些都足以生損害於勞工或勞健保單位。
4.高薪低報的行政責任
A.短繳勞保費部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少繳的保費,可罰少繳金額的四倍。
B.短少提撥勞退部分,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最高可以處罰應提撥金額的一倍。
C.短繳健保費部分,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少繳保費,可罰少繳金額的二至四倍。
5.高薪低報的民事責任(勞工可以主張的權利)
A.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以雇主違法而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向雇主終止勞動關係,而且同時向其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請求資遣費。
B.請求雇主賠償損害、提撥勞退金:因前開高薪低報的情形,將可能會影響日後勞工失業補助的數額,也會影響勞工退休金的提撥,所以勞工可向雇主請求賠償不足的失業補助,亦可請求將短少提撥的部分一次辦理提撥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