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6

【徐熊均專欄】協助員工退勞健保躲債,法院可強制執行公司財產?會有刑事責任嗎?

案例

員工阿德因卡債收到強制執行命令,為了不要讓銀行扣其三分之一薪水,跑去找老闆套關係套交情,想用退勞健保換薪轉戶方式躲債

 

勞工自己不要保勞保,公司就可以不用保嗎?又損失哪些權益呢?

 

首先勞保給付有這些:
(1)普通事故保險: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等5種給付。
(2)職業災害保險:包括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含失蹤津貼)等4種給付。

 

勞保具有保護勞工健康、生計、安定生活的目的,在遇到意外或職災時,勞保可以給予勞工協助,倘若沒有加保,遭遇意外時就只能靠著平時的存款去度過危機喔!



至於勞工不願意負擔保費或所得稅,又或者怕遭法院強制執行薪資所得,故而與雇主協商不投保勞保,這樣的約定依法是無效的。法院認為,關於為勞工投保勞保的義務,屬於強行規定,不得透過雙方契約來排除,因此約定不投保勞保的合約、切結書等都是無效的(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可參。)因此,如果沒有為勞工投保而被政府機關查核到,依然有可能遭到處分。

 


若為勞工辦理退保,卻仍然雇用員工,是否有刑事責任?



勞工實際上仍在公司上班,卻為了協助勞工躲避追討,而為勞工辦理退保時,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日後若勞工發生職災時,公司更要負擔給付的責任,不可不慎!

 

如果公司協助勞工躲債,法院是否有權力對公司強制執行?

 

當然有!債務人(員工)確實在第三人公司工作,第三人公司仍應依法院扣押命令辦理扣押薪資。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
第三人不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10日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員工假離職真雇用會違反勞基法?



我們今天試想一個問題,將來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或符合勞保老年給付時,因為沒有加保勞保所造成的損失,這部分可是要由公司負全責喔~除了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向公司求償外,若員工還要順便打訴訟的話還可以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之一第一項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白話意思是提告訴訟之費用,政府還會給勞工補助呢!

 

很多勞工現在認定景氣太差、生育率低、勞保又要漲價,想說省個勞保費順便躲繳稅,因此找雇主人資套套交情看能不能找方法省錢,可是此時奉勸辛苦的人資朋友們,千萬不要因為雇主的壓力亦或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工作權而屈服,因為這不僅僅會造成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更有可能會害你自己吃上官司,實務上目前很多都是勞工家屬回過頭反要雇主一口,所以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喔~

 

文/徐熊均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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