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9

【沈以軒專欄】變形工時簡介

常常聽到「變形工時」,究竟什麼是變形工時?排休制算變形工時嗎?公司說比照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因此沒有變形工時的問題,是正確的嗎?輪班制做二休二、做四休二跟變形工時有關係嗎?

 

在介紹變形工時之前,讓我們先溝通幾個基本觀念:
1. 「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公司可以自己決定每七天的起訖日。實務上,有些公司以週一為每週第一天、有些公司則以週日為每週第一天,均無不可。不過一旦決定起訖,就不能隨便變更。

 

2. 一般上班族習慣把週日、週六當成一例一休,但其實例假、休息日並沒有限制要在週日、週六。多數在假日生意較好的行業,如餐飲業,會將例假、休息日安排在週一~週五,這是可行的。

 

3. 「週循環」與「月循環」從來就不會整齊,並不會把每月第1天都當週一。同樣的,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週期,也只是「每七天」的倍數週期,週期循環不間斷,更不會把每月第1天當作變形週期的第1天。(那麼既然不齊,要怎麼計算薪水?)變形工時週期只是班表範圍的規定,班表排出來以後,每一天的屬性就確定了。當天是否有出勤義務?用哪種加班費倍率?都看班表可知;計薪只是將當月的出勤結果和加班費彙總,並不受班表週期影響。就如固定休週日、週六的公司,也並不會因為當月有5個週日,就影響月薪的的計算。

 

 

一、變形工時是什麼?我公司需要變形工時嗎?


「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勞基法所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但畢竟實務執行上有一定的困難,即使是週休二日的公司,都可能因為偶發臨時性的活動而陷入排班困難。因此勞基法另規範了彈性的工時制度,讓企業在不影響勞工權益的前提下(即總正常工時數不變),擁有一定的排班彈性。基本上所有公司都有機會需要變形工時制度,即使暫時用不到,也強烈建議先取得適用的制度資格,以免臨時性的需求,增加觸法和高額加班費的風險。

 

二、我公司能用哪種變形工時制度?


變形工時制度必須要勞動部指定的行業才可以適用,要判斷公司可適用的制度,有以下步驟:
1.查看勞動部公告的變形工時適用行業:https://bit.ly/2VNHUGu

 

2.依照公司最主要營收項目,比對第六次行業分類:https://bit.ly/2DRUfPK,查找公司歸屬行業(勞動部判斷公司行業,以第六次修訂之行業分類為主)

 

3.如果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廠、分店)有獨立的會計帳冊,可以依照分支機構的主要營收項目,獨立判斷可適用的變形工時。例如:製造業只能用八週變形,但附屬門市販賣多類別商品,可能屬於綜合商品零售業而可用四週變形。

 

三、要使用變形工時制度有哪些程序?


即使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皆可適用的二週變形工時制度,要取得資格,都有共通的程序要求:公司內部如果有成立工會,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公司內若沒有成立工會,則必須召開勞資會議,經勞資會議討論同意(請留意:當次會議紀錄務必好好保存、勞資會議代表名單送主管機關備查喔!)。

 

四、我公司是輪班制、做二休二、做四休二、排休制,也是變形工時嗎?


1.輪班制要看每週例假和休息日的安排,平常不見得有變形;但是如果排休是以雙週或是單一月份為週期,或是為了訂單會需要調移休息日趕工,就會需要變形工時。至於做二休二、做四休二,因多為一日正常工時10小時,都是二週變形工時的再變化,肯定需要先取得變形工時資格。

 

2.會採每日工時不固定之排休制企業,大多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不過仍要確認公司行業與資格的取得(不少公司並不知道要走變形工時的資格程序)。此外,公司開放給勞工自行排休,仍有不小的風險,萬一勞工想集中排休,仍有可能使公司違法,不可不慎!

 

五、公司比照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的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就不需要變形工時?


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其實對企業並沒有約束力,但對勞工來說,因為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的例假和休息日較穩定,政府樂見企業比照辦理。然而政府行政機關排行事曆,常會為了國定假日而調移休息日形成連續假期(彈性放假),且這樣的休息日調移,有可能會超過二週變形的範圍。為了讓願意比照政府機關出勤的企業不致違法,勞動部已經指定「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的行業,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因此,比照政府機關出勤的企業仍然需要變形工時制度、也仍要遵守資格取得的程序。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沒有切實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隨意調動,將會因「未確實比照行事曆」而失去八週變形工時的資格(除非企業原本就屬四週或八週變形的指定適用行業)。

 

六、還有什麼要注意的?


1.即使行業可適用變形工時,若未經程序取得資格,也無法合法變形調動班表。擅自調動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可能要依照「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計算加班費;而縱使其他週有多給勞工排休日,也只能當作額外優惠,不能因此免除公司上述加班費的給付義務。

 

2.再次強調,要採用變形工時制度調移例假與休息日,要先依照制度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而不是從每月1日起算。週期不連續,有可能造成例假、休息日數量短少,而因加班費未給足而違法。

 

對於變形工時的基本認識,各位夥伴有掌握了嗎?至於各種變形工時制度的細節與操作,我們將另外找時間介紹,請大家密切追蹤不要錯過喔!

 

 

文/ 沈以軒

來源/ 宇恒法律事務所 - 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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