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5

『曹新南專欄』七休一爭議的始末

文 / 曹新南
 
一例一休上路,106年2月13日大年初十七,發生了國道五號遊覽車翻覆釀33死11傷慘劇,事後司機女兒接受採訪,表示父親從除夕前一天休假後,就一直上班到初十七。這樣等於是連續上班18天,不管是怎麼變形、怎麼例外、怎麼84-1責任制,絕對都是不行的。
 
在哀悼與不捨的同時,也讓更多人重視勞工的過勞問題,新法實施造成失去彈性,排班困難,但給予員工適當的休息也越形重要。
 
又開始有許多朋友詢問關於七休一是怎麼回事,在此把整個始末做個整理。
 
一、小七店員事件
 
105年5月18日凌晨,北市一家超商的大夜店員,因為從5月11日起到5月18日排班連續出勤8天,因此直接在店內貼公告指稱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直接請警察顧店,引發媒體報導。
 
違反哪一條呢?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不過媒體引述台北市勞動局科長葉建能說法,超商經查並無違規,《勞基法》所謂「七休一」的原則,雖規定勞工上班七天內須休假一天,也可把七天以「區間」解釋,意即首週第一天休假,跟第二週最後一天休假,期間雖連續上班十二天,仍符合法令「七休一」的原則。
 
原始報導: 連上8天班沒假休 7-11大夜班店員怒走人 (自由時報2016-05-21報導)
 
 

二、到底連續工作12天OK否? 
 
原始函釋是這樣的
『曹新南專欄』七休一爭議的始末
 
 
內政部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三九八○○一號函:
 
  (前略)二、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
 
(一)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二)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也就是說,依據這個函釋,七天等於是一個「區間」,而若有必要,例假是可以在這七天內酌情更動,最極端是可以第一週的第一天安排例假,第二週的第七天再一個例假,中間連續出勤12天是合法的。
 
其次,我們若從勞基法修法前的四週變形工時條款來看,也是合法的:
 
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四週變形行業本來就可以在二週內安排二例假的,而超商符合主管機關指定的四週變形工時的「綜合商品零售業」。
 

三、廢止可調動函釋,就真的回歸到七休一了
 
『曹新南專欄』七休一爭議的始末
 
因為這個小七事件,有學者認為這七天應該以任意七天來解釋,因此勞動部就在6月29日廢止了這個函釋,並公告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四、髮夾彎!!七休一緊急喊卡
 
原本上面的函釋廢止後,從105年8月1日起,勞工上班6天就得休1天,引發大眾運輸、旅遊業反彈,台鐵、客運業都高喊減班,甚至喊出中秋連假不開加班車。行政院在7月30日週六傍晚緊急喊卡,表示會再進行瞭解與溝通,在確保勞工權益的前提下,給予特殊考量。「七休一」新制延遲到10月1日上路。然後就出了個三例外函釋。
 
 
五、七休一三例外函釋
 
勞動部已於105年9月10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生效  <點擊看函釋>
 
另外,由這函釋而來,七休一衍生的例外狀況,勞動部建立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登錄系統,以方便事業單位向上通報。
 
也就是只有下列三種狀況,可以12休2,但是狀態解除後仍然要回到7休1。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六、三例外函釋違法違憲?
 
 
 
 
多數法官均不認同這個函釋,因為強將勞工分類,在母法裡找不到依據,而且這樣的解釋逾越了勞動部的權限。不過目前這函釋還是有效的。
 
 
七、強制七休一為何會導致排班困難?
 
因為若以任意一天起算七天,那麼例假日幾乎是不能調動的,一調動後就挪不回去了,這將會導致很多企業經營失去彈性。
 
 
 
八、為了不失彈性,又要讓勞工休息的不連續七天解套函釋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第三點: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六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者,尚屬可行。
 
也就是只要用休息日把連續工作斷開,使得不要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即可。問題是,這個用來阻斷連續工作的休息日就不能出勤了,可是在母法裡休息日是可以出勤的啊,這個函釋也有逾越母法的問題。
 
 
九、合法突破七休一限制
 
       (一)四週變形工時: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
 
       (二)勞基法84-1責任制工作者:只有勞動部指定之職業才適用
 
             指定適用原始連結: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三)105.10.1 七休一三例外函釋:特殊狀況才可14休二
 
        ※ 105.12.8  不連續工作七日新函釋:仍是七休一,不過例假可調整
 

十、最大的爭議還是在「七天」的解釋問題
 
「每任意一天起算七天」:這樣就是7休1的概念
 
「每七天算一週期」:這樣最多可以12休2,但是該如何避免勞工過勞?
 
修法的目的是希望周延,而在保護勞工身心健康,與企業經營不失彈性的兩個前提下,我們只能說,此次的修法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強烈建議這篇一定要看:
 
 
 
官方Q&A
 
 
 
 
勞動部試算系統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
 
勞動部試算系統  加班費試算系統
 
 
圖文出自:HR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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